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政府与泰国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命令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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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命令,根据税务条例,实施政府与泰国就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该命令今日(十月二十八日)于宪报刊登。
该协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另一个经济体系签订的第二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亦是首份香港与亚太区国家签订的同类协定。
待双方完成有关使协定生效的程序后,香港/泰国全面性协定中有关香港税收部分最早将由二○○六年四月一日起适用,而泰国税收部分将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适用。于宪报刊登的命令将于下星期三(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香港/泰国全面性协定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泰国外交部长 Dr Kantathi Suphamongkon 于二○○五年九月七日在曼谷签署。
政府发言人说:「透过明确划分两地之间的征税权及提供税项宽免,该协定可确保泰国及香港的投资者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缴税。」
「该协定会为泰国及香港的投资者在彼此的地方经商所赚取的某些收入节省税款,有助促进两地的投资活动和贸易连系。」
根据该项协定:
* 泰国政府将不向某公司在泰国的分支机构汇寄给香港总办事处的利润征税。现时,泰国就汇寄的利润征收 10% 预扣税。
* 香港居民在泰国赚取(非归因于其设于泰国的常设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而支付的费用,泰国预扣税税率会减至 5% ;如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则、秘密方程式或工序而支付的费用,预扣税税率则会减至 10% 。现时则须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总额 15% 的预扣税。
* 香港居民在泰国赚取(非归因于其设于泰国的常设机构)的利息收入,须课缴现为利息总额 15% 的预扣税。根据该协定,如收取利息者为财务机构或保险公司、又或是由于以信贷形式出售设备、商品或服务所引致的债务而支付利息,则泰国预扣税税率会减至 10% 。
* 香港居民在泰国营运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而赚取的收入,会获豁免缴付泰国入息税。
* 香港居民在泰国营运船舶从事国际运输而赚取的收入,泰国入息税税款则获减免 50% 。
完
200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 11 时 1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