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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香港与卢森堡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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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十一月二日)与卢森堡就收入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协定。卢森堡经济及外贸部部长 Jeannot Krecké 则代表该国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四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的是要消除香港与卢森堡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从事两地跨境经济活动的人士可因而节省税款,亦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该项协定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及进一步鼓励港商及卢森堡人士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在没有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卢森堡居民在香港赚取的利润须分别在香港及卢森堡缴税。卢森堡公司的香港的分支所赚取的利润亦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卢森堡将全数豁免征收有关的税项。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卢森堡收取非归属于当地常设机构的股息收入须缴交 20%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 10% 。若收款人为一间持有派息公司 10% 或以上股权(或在派息公司投资一百二十万欧元或以上)的公司,则股息收入可豁免预扣税。

    现时香港居民从卢森堡国际航运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卢森堡将豁免该等收入的税项。

    陈家强在签订仪式致辞时说:「香港和卢森堡同属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之一,而两地都能突破本身地方细小的限制,成为最繁荣的全球化经济体系之一。」

    陈家强补充说:「因此,两地签署税务协定实属顺理成章。」

    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该协定中有关香港税收部分将由二○○八年四月一日起适用,而卢森堡税收部分将由二○○八年一月一日适用。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寻求与主要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网络,并先后在二○○三年与比利时、在二○○五年与泰国、以及在二○○六年与中国内地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三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卢森堡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pdf/luxembourg.pdf

2007 年 11 月 2 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 18 时 48 分

香港与卢森堡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