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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香港与越南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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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河内与越南就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该协定是继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以及卢森堡之后,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签订的第五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协定。越南财政部副部长 Do Hoang Anh Tuan 则代表该国签署。

    曾俊华在签订仪式致辞时赞扬该协定把香港与越南两地的双边经贸关系提升至新的水平。曾俊华说:「该协定令香港与越南两地的投资者在从事两地跨境经济及投资活动时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同时亦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合作及保障两地政府的税基。」

    在没有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越南居民在香港赚取的利润须分别在香港及越南缴税;越南公司透过香港的分支机构所赚取的利润亦须全数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越南居民或公司在香港所缴的税项,可以从越南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越南税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此外,现时香港居民从越南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会被征收 10% 的标准预扣税。在该协定下,若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作支付使用专利权、设计或模型、图样、秘密配方或工序,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 7% 。至于利息收入,若香港收取利息者为香港政府、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机构,越南将豁免征收 10% 的利息预扣税。

    现时香港居民从越南国际航运收入和航空运输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越南将豁免航运收入的税项。香港的航空公司亦可享受优惠,只需就有关利润按较低的香港税率(法团税率 16.5%)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越南缴税(税率 28%)。

    该协定详列各项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从事两地跨境经济活动的人士可以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该项协定亦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以及鼓励港商和越南人士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曾俊华补充说:「我深信此份协定能进一步推动港越两地的投资以及科技和专才的交流,并有助促进两地未来的经济发展。」

    该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寻求与主要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网络,并先后在二○○三年与比利时、在二○○五年与泰国、在二○○六年与中国内地、以及在二○○七年与卢森堡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四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越南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于税务局网页 www.ird.gov.hk/chs/pdf/dt_vietnam.pdf

2008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 15 时 5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