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三题: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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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时,税务局可对港资企业出售由内地生产单位根据「来料加工」合约加工的货物所产生的利润按 50:50 比例分摊方法计算香港利得税,但此安排却不适用于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上述计算香港利得税的方法不适用于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会对该等企业造成什么不良影响;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政府人员有否探访在内地从事「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了解它们的经营模式和生产流程;若有探访,过去三年的探访次数、受访企业的数目和类别,以及探访后的结论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有否评估上述计算香港利得税的方法不适用于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是否与香港特区政府和内地各级政府鼓励港资企业升级转型的政策自相矛盾;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会否修订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容许上述计算香港利得税的方法适用于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以更切合在现时的营商环境下的企业需要;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 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间原本从事「来料加工」的港资企业转型至从事「进料加工」,以及当局向该等企业追讨的税款总额为何;及
(六) 有否统计现时仍有多少间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在港经营?
答复:
主席:
(一)、(三)及(四) 香港奉行以地域来源作为征税的原则。根据《税务条例》,只有来自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并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对于香港企业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业务,无论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其他模式运作,税务局均依循上述基本原则计算香港利得税。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运作模式在法人资格、内外销比例、经营方式、货物所有权、料件付汇方式和生产设备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在「来料加工」安排下,香港企业需要多方面参与在内地的制造活动,包括提供原料和机器设备、给予技术支援和派驻技术和管理人员等。同时,香港企业在香港亦需要进行部分营运和制造活动。因此,香港企业的部分利润被视为源自香港,须予以征税。根据同一事实,内地税局可以把香港企业在内地从事的这些制造活动视作已构成常设机构,并考虑把香港企业其后产品销售所得在内地征税。为减省纳税人和税务局在分摊利润方面的争拗,对于「来料加工」个案,税务局一贯的做法是容许这些香港企业按地域来源原则以 50:50 的比例分摊方法就其利润计算香港利得税。
但是,在「进料加工」模式下,香港企业实际上只是贸易商,它们向内地从事制造活动的单位(即三资企业)购买制成品向外销售,其购货成本可完全在香港申请扣税,做法与它们向在香港、内地或其他国家的制造商购货无异。由于有关的贸易活动主要在香港进行,因此该等贸易活动所得的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而内地的三资企业在香港则没有任何税务负担。
个别企业采用什么经营模式是它们的商业决定,而税务局则根据事实依法征税。税务局发出的释义及执行指引,旨在协助业界更了解有关的税例,绝对不能更改税例。
(二) 香港特区政府人员不时访问在内地的港资企业,以了解它们的发展情况,包括产业转移后的经验和所面对的困难。在二○○七至二○○九年期间,特区政府人员曾四十四次到内地访问共七十五家港资企业,当中包括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企业,惟我们没有就企业类别作分类统计。
(五)及(六) 我们并没有记录这方面的资料。
完
2010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5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