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四题: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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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本人于本年一月二十日本会会议上提出有关内地与香港当局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的口头质询。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答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要求税务局就每年香港居民因为在任何的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工作超过一百八十三天而须在内地缴税,并向税务局申请豁免在港缴税的人数进行记录;若会,何时展开工作;若否,原因为何;
(二)自安排实施以来,当局共多少次向内地有关当局反映本港业界人士希望放宽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的意见,以及意见的内容、内地当局的名称和双方会面的日期为何;
(三)鉴于内地有关当局认为一百八十三天的准则行之已久及现时没有充分理据更改,是否知悉「充分理据」的详情;若不知悉,会否要求内地有关当局进一步解释;
(四)是否知悉,欧盟国家之间就避免双重征税签订的协议,是否同样采用一百八十三天这个分配征税权的准则;若知悉,该等协议的名称;若不知悉,原因为何;
(五)自安排实施以来:
(i)有否在港从事受雇活动,并在任何的十二个月中在港逗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内地居民向税务局表示未能缴交税款或需申请暂缓缴税;若有,分别涉及的个案数目、其未能缴税的原因、每个个案涉及的税款总额及拖欠的税款款额为何;及
(ii)有否在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并在任何的十二个月中在内地逗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香港居民向税务局或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表示未能缴交内地税款;若有,分别涉及的个案数目、其未能缴税的原因、每个个案涉及的税款总额及拖欠的税款款额为何;
(六)有否任何措施或机制,协助第(五)(ii)项的香港居民,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暂缓缴纳税款,以及就评税款额向内地有关当局提出上诉;
(七)有否评估「一小时优质生活圈」计划、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及港珠澳大桥在落实/启用后,分别有多少名香港居民每年会在内地逗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现时当局如何在出入境纪录中分辨香港居民逗留内地是否属工作性质,以界定该等人士是否在内地工作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九)有否评估,该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会否窒碍香港居民在内地营商、工作或生活的意欲,以及是否与粤港经济融合政策的原意有矛盾;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自安排实施以来,当局共收到多少份要求放宽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的意见,当中主要建议放宽该规定至多少天;
(十一)会否就执行安排的事宜向不同业界人士进行一次全港性普查,以便更能掌握充分的理据向内地有关当局提出放宽现时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若会,何时进行该普查;若否,原因为何;
(十二)有否评估,放宽现时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至最少二百六十天,甚至取消该项规定,对内地与香港在税项收入及经济发展方面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考虑作出评估;及
(十三)有否评估自安排实施以来,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是否有效地执行;若评估的结果为是,详情为何;若评估的结果为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向内地有关当局建议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
答复:
主席:
(一)税务局在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时,最重要的是确保纳税人在有关安排下得到应有的待遇。若不影响征税工作,税务局不需要特别统计或记录不同纳税人各种类型的税务状况。
(二)在知悉业界有关放宽「一百八十三天」规定的建议后,香港税务局已于二○○九年十月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跟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人士一样缴付内地税项,并无不公平之处。内地所签订的其他税收协议,以及其他不同税务管辖区之间所签署的税收协议,均一致采用「一百八十三天」的准则。因此,内地当局认为现时没有充分理据修订这项准则。
(四)据我们所知,欧盟国家之间(例如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和英国等国家之间)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均采用「一百八十三天」的停留期上限。
(五)
(i)税务局没有特别记录纳税人中属内地居民在港欠税或申请暂缓缴税的个案。
(ii)自《安排》实施以来,税务局及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均未有接获香港居民因未能缴交内地税款而求助的个案。
(六)香港居民若认为内地的征税方法不符合《安排》的规定,可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如有需要,税务局可启动与内地税务当局的协商程序,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至于与双重征税无关的内地税务事宜,有关纳税人须直接与内地税务机关商讨,香港税务局无权干涉。
(七)及(十二)《安排》中「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旨在公平及明确地分配内地与香港的征税权。就此目的而言,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问题所述的评估。
(八)香港居民出境时,无须向入境事务处申报离境目的、目的地或逗留时间。有关人士是否在内地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而须缴付内地税项,应该由内地当局而非特区政府界定。
(九)在未有《安排》前,香港居民在内地只要工作超过九十天,就可能被内地征税。现时《安排》下的「一百八十三天」规定,已大大放宽了有关时限,绝对有利两地融合及经济发展。
(十)我们至今收到两份意见,分别建议把有关规定放宽至二百六十天及二百七十天。此外,个别商会在不同场合亦有提出类似意见,但我们没有就其内容作特别统计。
(十一)香港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均会就《安排》的具体执行举行工作会议。会议前,税务局会收集有关人士(包括会计及税务专业团体和商会代表等)的意见。现行做法运作良好,政府认为没有需要就此事进行全港性普查。
(十三)「一百八十三天」停留期的规定是一项简单和明确的准则,在国际上广泛使用,而且行之有效,执行上并没有困难。政府已向内地有关当局反映业界希望放宽「一百八十三天」这规定的意见,但完全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规定(即香港居民不论在内地工作多少天均不用在内地缴税)并不合理。
完
2010 年 2 月 3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3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