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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09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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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9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09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所付出的努力,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条例草案在去年六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并邀请了业界及相关持分者表达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税务条例》作出一些技术性修订,使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运作更为畅顺,以及改善《税务条例》的执行。这些技术性修订主要包括:

(1)赋权税务上诉委员会更正书面决定内的文书错误;

(2)由税务上诉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进行聆讯;

(3)容许已卸任的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在某些情况下,可再处理他卸任前曾经处理的个案;

(4)订明当税务上诉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聆讯小组的成员时,只有主持该聆讯小组的一位才有权投决定票;

(5)订明用作购买某些机械设备所招致的利息开支可以扣税;

(6)完善居所贷款利息扣税方面的安排;

(7)简化就大厦公用部分的租金收入征收物业税的安排;

(8)延长对违反《税务条例》中保密规定的税务局人员提出检控的期限;

(9)赋权税务局局长在适当情况下自行把储税券帐户余额连同利息退回给纳税人;以及

(10)对《税务条例》作出一些轻微的文本修订。

    上述的技术性修订并不会更改或影响现行的税务政策。

    法案委员会对于大部分的修订均表示赞同。现在我想扼要说明当中两项法案委员会较为关注的修订。

    就条例草案的第 9(3)条,即容许税务上诉委员会已卸任的委员在三种指明情况下,可再处理他卸任前曾经处理的个案,以提高委员会的效率;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详细解释,这项修订是因应税务上诉委员会运作的实际需要而作出的。

    现时,在该三种指明情况下,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做法是尽可能把有关个案交由曾经处理该个案的原聆讯小组处理,这是基于聆讯小组在实际运作上有需要熟悉个案的背景及过往商议的内容。因此,我们建议的技术修订,并非为了在该三种情况下订出全新的安排,而只是让税务上诉委员会在有需要时,能够灵活调派曾经处理有关个案但已卸任的委员再处理该个案。

    刚才陈议员和方(刚)议员提到有法案委员会委员对于这项修订有所保留。这些意见认为上诉委员会应该在取得上诉双方同意之后,方可安排已卸任的委员在该三种指明情况下,再处理其卸任前所处理过的个案。

    就此,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指出,现时上诉双方在收到税务上诉委员会聆讯通知后,可以就聆讯小组的成员组合提出意见。虽然税务上诉委员会主席有最终权力决定是否更改聆讯小组的成员组合,但主席在考虑任何一方意见后决定更改成员组合,也是常见的情况。

    我想指出,正如刚才陈议员所说,税务上诉委员会主席是独立人士,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必定会不偏不倚、公平处事。因此,我们相信在有关修订获得通过后,他只会安排合适的已卸任委员再次加入聆讯小组。基于原则性的考虑,我们和上诉委员会主席均认为不应赋予上诉双方法定权利去否决主席就成员组合所作的决定。

    另一项法案委员会较为关注的修订,是有关违反《税务条例》中的保密规定的起诉期限。条例草案的第 14(3)条,建议把现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税务局人员提出检控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六年,使其与同样是由税务局执行的《商业登记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鉴于法案委员会的关注,我们同意有关的检控期限可延长至两年,而非原先建议的六年。为此,我们会动议一项修正案,将有关的检控期限改为延长至两年。这项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当局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0 年 2 月 3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5 时 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