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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税务(资料披露)规则》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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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税务条例》(第 112 章)-《税务(资料披露)规则》动议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有关制定《税务(资料披露)规则》的决议案。

    立法会在本年一月通过了《2009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草案》,令税务局即使在有关人士资料与本地税务事宜无关的情况下,仍可因应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伙伴的合理有效请求,收集及提供有关人士的资料。修订条例让香港可在协定中采用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标准。这样除了有助扩大我们的协定网络外,同时亦会增加我们的税务透明度。立法会议员及商界和专业界人士整体上支持有关改变,但要求政府在协定条文所提供的保障以外,订立额外保障以保护纳税人私隐及被交换资料的保密性。因应这些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税务条例》制定《税务(资料披露)规则》。

    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了《规则》拟稿的主要条文,而商界及专业界别亦有机会就这些条文表达意见。法案委员会委员及各持分者均对《规则》表示支持。我们在敲定《规则》的内容时,亦已考虑了他们的意见。

    《税务(资料披露)规则》包括以下数项主要内容:

(一)   每个资料交换请求,须由税务局首长级或以上的人员按既定的准则审批;

(二)   订立一个在提供资料前,事先通知纳税人的机制;

(三)   订立一个让纳税人可要求税务局局长和财政司司长复核资料准确性的机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的发言中已指出,通知及复核程序是我们因应社会的关注而制订的进一步保障,这是大部分国家所没有提供的。我们亦已承诺,政府会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在通知和复核机制执行后的十八个月内,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汇报成效。

(四)   《规则》规定资料交换不具追溯力,订明不得披露关乎协定实施之前任何期间的资料;以及

(五)   为确保资料交换请求属可预见相关,以防止渔翁撒网式的资料打探,《规则》订明个别资料请求必须载有的特定资料。

    因应法案委员会委员的建议,我们会把《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与《规则》同步生效。另一方面,我们已把握时间争取与更多国家开展协定谈判,而这些谈判亦有良好进展。当新法例正式生效后,我们会尽快与数个贸易伙伴以最新的资料交换条文签订协议,并全速进行和其他国家的谈判,以期有突破性的进展。我恳请议员支持这项议案,批准制定《税务(资料披露)规则》。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0 年 3 月 3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