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0 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第 4、9、14 及 25 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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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0 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第 4、9、14 及 25 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条例草案第 4 及 25(9)条是有关公事保密的修订,修订的目的是使公司注册处人员一方面可以代税务局人员处理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的同步申请,另一方面仍然可以执行《公司条例》所要求的法定职责,即把有关公司注册的资料提供予公众查阅,而不会受到《商业登记条例》中的公事保密规定限制。至于同步申请中其他不属于公司注册申请的资料和事宜,公司注册处人员则须按《商业登记条例》的公事保密规定遵守保密责任。
鉴于法案委员会关注原来的修订方式可能会令公事保密范围收窄,我们同意修改条例草案的第 4(1)、第 4(3) 和第 25(9)条的修订,指明公司注册处人员可获豁免《商业登记条例》中公事保密规定的范围,而相关公事保密规定对税务局人员的适用范围则维持不变。
此外,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亦对条例草案的第 9 和第 14(3) 条作出技术性修订,订明税务局局长在有关条文所述的情况下,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退回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和征费。
主席,上述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2010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6 时 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