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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七题:机械及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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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在《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39E条(第 39E 条)下机械及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行政长官于本年七月十三日的行政长官答问会上回答本人的质询时表示,香港按地域来征税,当任何资产或经济活动离开香港,便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能与区域性税制相违背,当局可否详细解释该说法;

(二)   为何港商在内地投资的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资本开支能享有折旧免税额,但在内地设置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则未能享有同样的安排;

(三)  鉴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政府认为税务局在执行第 39E 条时,是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案例支持,该意见是否由律政司提出;若是,详情为何,以及第 39E 条可否适用于非避税的情况;若否,有否就此事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以及详情为何;除税务上诉委员会的案例外,有否其他相关的法庭案例;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根据现行税务原则,在计算应课税收入或利润时,纳税人可申请扣除「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开支费用」,港商使用在内地的机械或工业装置而获得的相关利润均被视为本港的应课税利润,在同一原则下,为何港商不能就相关的机械或装置享有折旧免税额;

(五)   鉴于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一九九二年修订第 39E 条后,税务局当时没有将港商将其机器设备供内地的外判加工商免费使用的安排,解读为等同「租约」使用,亦没有限制该等港商就有关的设备享有折旧免税额,而有关情况一直维持至数年前,税务局才突然改变解读「租约」的定义,撤回已批出的折旧免税额及向有关企业追收税项,税务局突然改变立场的原因为何;自二○○○年起,每年税务局撤回原本已批出折旧免税额的宗数和所涉及的税款为何(以表列出);

(六)   鉴于当局曾表示,放宽第 39E 条的反避税条文限制,执行上存在实质困难及可能导致避税漏洞,当局就其他性质的国际经贸活动征税时有否遇到执行上的困难和避税漏洞;若有,当局如何解决该等困难,以及可否以类似方法解决就放宽第 39E 条时遇到的实质困难;若否,原因为何;

(七)   鉴于当局表示,放宽第 39E 条所订的限制会在执行上存在实质困难,会否具体解释实质困难的详情,以及有否证据支持该说法;若有证据,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八)   鉴于有业内人士指出,税务局以执行困难为理据而违背第 39E 条的立法原意,作出对非避税人士不公平的征税安排,政府有否评估现时是否存在该等不公平的情况;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二)及(四)   正如我们于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指出,《税务条例》第 39E 条旨在限制纳税人透过各种方式以机械或工业装置租赁安排来达致避税目的,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资本开支并不受第 39E 条的限制。

    事实上,港商若要就在内地投资的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资本开支在香港申领折旧免税额,必须符合两项先决条件:(1)有关的内地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并没有构成港商在内地的常设机构(例如内地厂房及办公室等便不符合资格),否则,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资本开支便应按内地税例予以处理;(2)有关的内地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是为产生香港的应课税利润而建构的。基于上述两项先决条件,符合资格就内地的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资本开支申领香港折旧免税额的个案为数极少。

    此外,在「进料加工」模式下,有关的内地企业属独立法人,其使用有关机器或工业装置的直接用途是制造出售予港商或其他买家的产品,以产生内地企业的利润。根据地域来源作为征税的原则,该内地企业的利润因源于内地,所以不须缴付香港利得税。根据相同原则,于内地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只是从事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所以只会就其进行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应课税利润缴纳香港利得税,而不会因应上述内地企业的利润而缴付香港利得税,亦不会获扣减为生产内地企业利润而招致的有关折旧免税额。

(三)及(八)   正如我们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指出,税务上诉委员会在个案编号 D61/08 (24 IRBRD 184)的判词中指出,第 39E 条的条文本身无规定须具有「避税目的」才能引用。而该上诉个案是由律政司委派的大律师代表税务局局长出席聆讯。这说明税务局在执行第 39E 条时,是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案例支持。

    除了税务上诉委员会的案例外,没有关于第 39E 条的相关法庭案例。

(五)   「租约」的定义早于一九八六年订立第 39E 条时,已写进在该条文内。税务局是依照有关法例条文执法。至于税务局于二○○六年更新《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主要是在指引内加入详细的解说和例子,使其更贴近现实及符合法庭案例原则,并没有改变「租约」的定义。由于税务局一般采用「先评后核」的机制来进行评税工作,如税务局其后证实纳税人并不符合有关折旧免税额的申领资格,税务局便会向有关人士或公司进行补加评税和追收利得税。税务局没有记录该等补加评税的数据。

(六)   我们会因应国际经贸活动的发展,以及行业转型及运作模式更新等改变而不时检讨香港的税制。在制订和修改税例时,我们会因应在执行上可能出现的漏洞或滥用情况而订定相关的反避税条文。事实上,第 39E 条反避税条文,正正是因应当时社会上出现的避税安排而订立。

(七)   正如我们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十一月四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指出,放宽有关限制会牵涉很多实质困难,包括这些在内地使用的机械或工业装置是否产生应在香港课税的利润、是否只用作制造售给有关港商的货品、有否曾被转售、制成品是否全数售予港商,以及是否已被其他人申索了有关的折旧免税额等。虽然《税务条例》规定纳税人有举证责任,但有关装置在境外由其他人士使用,而该等人士多属境外独立法人企业,税务局难以向其查核有关装置的真确用途,更无法定权力要求境外企业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另外,税务局在审查个案时,曾发现有纳税人的确认信与事实不符,两地企业的财务报告亦有矛盾。因此,税务局认为不能够单凭纳税人提出的证据或财务报告,来解决监管上的实质困难。若放宽有关限制,该反避税条文容易出现缺口,导致税收延误或流失,并产生大量有争议的个案。

2010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5 时 1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