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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一题:检讨《税务条例》第 39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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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复:

问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下称「局长」)于本年二月表示,会透过税务联合联络小组(下称「小组」)检讨《税务条例》第 39E 条(下称「第 39E 条」) 的实施情况。据悉,小组已于多月前完成检讨,以及向局方提交检讨报告和建议,但局长多次在回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却只说当局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有关的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收到小组的上述报告的确实日期、一直没有向外透露已收到小组报告和公开报告内容的原因,以及何时会向公众公布报告内容;

(二)   上述局长所说的「切实可行的情况」的意思为何;及

(三)   有否评估,当局就第 39E 条进行的检讨工作出现延误或处理不善会对工商业界造成什么负面影响,以及身为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局长要如何负上责任;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二)及(三)   过去一年,林大辉议员先后多次在立法会提出放宽《税务条例》第 39E 条,从而让香港企业在「进料加工」安排下,可就免费提供予内地企业使用的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获得折旧免税额。就此,我们已不断重申,第 39E 条是一条反避税条文,放宽有关限制会影响《税务条例》中反避税条文的完整性,而执行上亦存在实质因难,可能导致避税漏洞。

    尽管如此,我们亦乐意进一步探讨是否有空间放宽《税务条例》第 39E 条。因此,本年三月,我们邀请了税务联合联络小组(下称「小组」)研究有关课题,让小组在技术层面探讨是否有符合税务原则和务实可行的方案,以放宽第 39E 条。小组其后于本年六月就有关课题向当局提交了意见。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经仔细研究,我们认为小组就部分业界提出有关放宽第 39E 条要求的建议并未符合香港税制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等基本原则,而小组亦没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此外,小组建议,当所涉及以免费租赁形式由香港企业提供的机器及工业装置在作价上被调整时,香港税务局不应因该等调整而撤销建议应给予的折旧免税额。我们对此极其关注。接下来,我会详细阐释我们不能接纳有关建议的原因。

    一直以来,香港企业指出他们在内地加工贸易升级转型,由「来料加工」转为「进料加工」后,运作模式没有根本上的改变。但从税务角度而言,我们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在「来料加工」安排下,香港企业需要多方面参与内地的制造活动,并负责提供一切需要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内地的「来料加工厂」基本上只是负责按照香港企业的指示和要求为原材料进行加工,所生产的制成品也是属于香港企业拥有,内地当局亦严格规定「来料加工」的制成品须全部外销出口。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来料加工」所付出的开支费用,以及从而所产生的利润,均会反映在香港企业的账目内。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及「税务对称」的原则,我们按 50:50 比例计算香港企业在「来料加工」下从内地制造活动所赚取的应课税利润,亦因此可以为香港企业就赚取上述应课税利润而付出的开支费用,包括在内地使用的机器及工业装置的折旧额,提供 50% 的扣除。

    但在「进料加工」下,负责内地制造活动的内地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该内地企业自行付汇进口所需要的原材料,并按需要设置生产设备,而制成品均属内地企业拥有,由其负责外销出口或内销。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在香港的应课税利润是源自其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由于有关内地制造活动的利润并不属于香港企业,不会反映在香港企业的账目内,因此香港税务局不会向香港企业征收与内地制造活动有关的利得税,在「税务对称」的原则下,亦不会就只与制造活动有关的机器及工业装置提供折旧免税额。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我们亦不能把内地企业账目内有关制造活动所赚取的利润分拆给香港企业,按香港税率征税。

    据我们理解,不少香港企业在内地加工贸易升级转型时,已选择以注资方式把机器及工业装置的拥有权转至新成立的内地企业。至于部分香港企业以租赁形式向内地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机器及工业装置,有关租金收入属内地的应课税利润,须缴交内地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至于在「进料加工」下免费租用予内地企业的机器及工业装置,我们担忧若果按照部分企业的要求,为该等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可能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影响香港和其他税收管辖区(包括内地) 的征税权利,这将有违国际上处理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指引,使香港被视为损害其他税收管辖区利益的地方。所谓转让定价安排,是指甲方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或设备,以换取乙方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制成品,因而令乙方的利润转移到甲方,令乙方的应课税利润减少。换言之,乙方所属的税务机关会因而有税收流失的情况。

    就此,我要指出,随着近年全球经济一体化,跨地域经济活动大大增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各地的税务当局已愈来愈关注关联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所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这种未能反映市场价格的交易安排往往会影响税务当局的征税权利,各地税务机关均有共识,要尽量防止转让定价安排的出现,以保障各地税务机关应得的税收。

    鉴于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很多情况下均属关联企业,我们在考虑应否放宽第 39E 条时要格外小心,以免令人联想到我们是否作出一些有违「公平独立交易」原则的举措,及变相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均不接受的转让定价安排。

    事实上,就两地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安排,根据香港和内地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税务机关可按「公平独立交易」原则调整所征收的税额,而香港税务局亦须就香港所征收的税额作出相应调整。

    假若政府当局放宽第 39E 条,让香港企业可以在「进料加工」下就免费提供予内地企业使用的机器及工业装置获得折旧免税额,一旦内地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转让定价安排,内地企业因而应就有关的机器及工业装置向相关的香港企业缴付租金,并按「公平独立交易」原则对内地企业作出税收调整时,根据小组的建议,香港税务局不应因而撤销建议应给予香港企业的折旧免税额,而另一方面,根据香港和内地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香港税务局将有责任对香港企业作出相应的税收调整,结果香港的税收将会蒙受双重损失。

    主席,作为负责香港税务政策的官员,我们所作出的每项政策决定都必须以广大纳税人的福祉为依归。基于上述的考虑(特别是我们一直坚守的税务原则),我们的检讨结论是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现时第 39E 条的限制。

201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5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