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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2010 年印花税(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本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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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一日)表示,政府将于本周五(十二月三日)于宪报刊登《2010 年印花税(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以引入住宅物业「额外印花税」,以及不容许二千万元或以下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交印花税。

    发言人表示:「该条例草案旨在实施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并由财政司司长在十一月十九日公布与印花税有关的措施,以遏抑住宅物业投机。对于在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后购入,并在购入后二十四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任何价值的住宅物业,除了现有的从价印花税外,亦需要缴交『额外印花税』。」

    有关交易应缴的「额外印花税」,是根据有关交易声称的交易金额或经税务局局长所评估该物业的市值(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并按不同的物业持有期,以下列的逆进税率计算:

(i)假若有关物业被持有六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15% ;
(ii)假若有关物业被持有超过六个月但在十二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10% ;及
(iii)假若有关物业被持有超过十二个月但在二十四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5% ;

    此外,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政府已经不容许二千万元以上的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交印花税。条例草案建议同时不容许二千万元或以下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交印花税。换句话说,所有住宅物业交易,不论其价值,均须在签署买卖合约后三十天内缴交印花税。
   
    修订条例草案将于本年十二月八日提交立法会。

201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8 时 1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