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纳税人虚报慈善捐款扣除罪成候判

***************

    一名经理今日(十二月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被告被即时还押。

    被告四十八岁,任职项目经理,承认五项蓄意逃税控罪,即在 2003-04 至 2007-08 五个课税年度,就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 2003-04 至 2007-08 连续五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认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 400,000 元;占他薪俸入息总额约百分二十。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在该五个课税年度,仅作出两笔为数合共 200 元的认可慈善捐款。他虚报捐款扣除额达 399,800 元,蓄意逃缴税款 16,430 元。

    《税务条例》规定,可获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必须是捐款给获免税的慈善团体或政府作慈善用途。捐款收据必须保存七年。税务局抽查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捐款凭证查验。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10 年 12 月 7 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 16 时 0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