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二题: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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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条例) (第 112 章)第 88 条,「任何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均获豁免并当作一直获豁免缴税」,只要得自该等机构经营的行业或业务的利润是纯粹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并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有报道指出,香港有超过 6,000 间注册慈善机构,当中只有 170 间是由社会福利署监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审批拥有免税资格的慈善机构的注册申请所采用的准则详情为何;
(二)过去三年曾否就条例进行检讨,以加强获豁免缴税慈善机构在运作上的财务透明度;若然,曾否考虑加入公众可索取财务资料作为审批第(一) 项的申请的必要条件,以及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监管获豁免缴税的注册慈善机构的筹款活动及财务运作方面的既定措施的详情为何;
(四)鉴于政府只曾于二○○四年发出《慈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作为自愿遵守的指引,自二○○四年起,政府曾否考虑参照海外司法管辖区的例子,草拟慈善法例,以规管慈善机构的运作;若然,进行公众谘询的拟议时间表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过去三年,被控进行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的慈善机构的数目及对该等机构的判罚的详情分别为何;政府曾否考虑提高该等不当活动的罚则;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至(四)香港现时没有法律条文界定何谓慈善组织或慈善目的,亦没有单一条法例规管慈善组织及其运用捐款的情况。慈善组织可以透过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托团体、根据《社团条例》成立的社团、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法团,以及根据香港法规而成立的团体等。
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如希望获豁免缴税,须向税务局局长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注册证明副本、规管其活动的文书副本(如组织大纲及细则、信托契约或会章),以及过去一年及/或未来一年举办活动的列表等,以证明该组织属慈善性质以及其活动与其宗旨相符。
税务局一向参照普通法的案例,作为审批慈善组织豁免缴税申请的准则。简单而言,获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必须属公共性质及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依据过往案例,慈善用途包括(1)救助贫困;(2) 促进教育;(3)推广宗教;及(4)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
至于对慈善组织的筹款活动及财务运作方面的监管,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现正检讨有关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及规管架构,包括街头慈善筹款的规管。法改会正研究其小组委员会拟备的公众谘询文件稿,并计划于二○一一年上旬发布。政府当局会密切留意有关检讨的进展及其建议。
(五)规管慈善筹款活动涉及数个政府部门的范畴,包括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及社会福利署(社署)。食环署没有分项备存未经批准进行街头非慈善性质摆卖筹款活动的无牌摆卖执法行动数字。根据影视处纪录,在过去三年,没有已申领奖券活动牌照的慈善团体被控进行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另外,在过去三年,因未申领社署署长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 228 章)所发出的公开筹款许可证而被警方检控的个案有两宗。该两宗个案均被定罪,涉案的三名人士分别被判罚款 500 元至 2,000 元不等。如接获有关筹款活动涉嫌骗取善款的举报,社署会将个案转交警方调查及跟进。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210 章)第 16A 条,任何触犯欺诈罪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
完
2011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