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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七题:机械或工业装置折旧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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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经营工商企业的人士向本人反映,当税务局向企业追收多年前就《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39E 条(第 39E 条)已批出的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时,若有关企业提出反对或上诉,税务局会发出「有条件缓缴税款令」,要求有关企业在某限期前购买与税款同等价值的储税券。该等人士指出,由于购买储税券所需款项可高达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难以负担的压力,足可导致企业即时倒闭,但评税主任往往不接纳企业的解释,还警告若企业不遵循指示购买储税券,税务局便会向企业的银行或客户发出通知书,告知它们企业的情况。该等人士又指出,税务局的做法可能促使银行即时收紧该等企业的信贷额,以及直接打击其订单接洽,最后有企业可能在税务争议还未有定案前已被迫倒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税务局要求有关企业在税务争议未有定案之前须购买储税券,是基于什么理由,以及所持的法律依据为何;

(二)   有否评估,要求有关企业购买巨额储税券,会严重打击企业的资金流动,足可令其即时倒闭;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   就有关企业未有遵循指示购买储税券的个案,当局会否向其银行或客户发出上述通知书;如会,目的为何,以及有何法律依据;如否,会否采取其他行动;

(四)   有否评估,当局向有关企业的银行或客户发出上述通知书,促使银行即时收紧有关企业的信贷额及直接打击其订单接洽,是否合情、合理及合法的做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   过去三年,当局每年分别曾向多少间与有关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及客户发出上述通知书;

(六)   税务局若认为有关企业以往不可申报某些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当初持续多年均予以批准的详细原因为何,以及当中有否存在行政失当或犯错的情况;

(七)   鉴于有业界人士指出,税务局多年来批准企业申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然后却一次过追讨全部有关税款的做法,会对其税负造成雪球效应,当局有否评估此说法是否属实,以及为何当局以往没有即时拒绝有关企业的申报;

(八)   有否计划对一些无法负担购买巨额储税券的企业,作出宽免的安排;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九)   有否评估,在税务争议未有定案之前,企业因无法负担储税券开支而被迫倒闭,是否等同剥夺其就争议提出反对或上诉的合法权利;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十)   有否计划就要求有关企业购买巨额储税券的做法和其他相关安排,进行全面检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一)   过去五年,税务局每年因为涉及第 39E 条的事宜总共向企业发出多少次「有条件缓缴税款令」;如无统计纪录,为何当局没有妥善管理有关的资料储存系统?

答复:

主席:

(一)至(四)及(八)至(十)   《税务条例》第 71(1)条规定,纳税人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若纳税人不同意评税结果,可提出反对及上诉,但根据《税务条例》第 71(2)条,纳税人即使作出反对通知或上诉通知,仍须在评税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除非税务局局长命令在等候该项反对或上诉的结果时可缓缴整笔税款或其部分。

    税务局局长会因应个别情况考虑应否允许纳税人缓缴与反对或上诉个案有关的税款。如税务局局长认为反对的成功机会很微,或反对或上诉个案涉及的税款极有可能无法讨回,或认为该名提出反对或上诉的人士不合理地拖延对他所提出的反对或上诉的处理,则税务局局长可不允许有关纳税人缓缴该笔税款,有关纳税人便须按评税通知书上所载的缴税日期缴付税款。

    如税务局局长认为有关反对或上诉显而易见地应即时获得接纳,便会命令在等候修订评税期间无条件暂缓缴税。然而,如税务局局长认为反对或上诉有一些依据,但就根据提出反对或上诉该日所已知事实作出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下,不一定绝对对纳税人有利,便会按照《税务条例》第 71(2) 条所给予的权力,发出「有条件缓缴税款令」,规定纳税人购买与获缓缴税款款额相同的储税券,或提供银行承诺。大部分获发「有条件缓缴税款令」的反对或上诉个案是必须购买储税券的。不过,如纳税人能证明因财政困难而未能购买储税券,则税务局局长会考虑接受纳税人提供银行承诺以代替购买储税券。

    若纳税人遇有经济困难而不能依期缴付税款,可与税务局协商,在现有机制下寻求解决办法,包括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假若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税而又没有作出任何分期缴税的安排,税务局局长会立即采取各种追讨行动,包括加征附加费,并向纳税人的雇主、银行和其他欠该纳税人金钱或代该纳税人保管金钱的人士发出追讨欠税通知书,以及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这是法例赋予税务局局长追讨欠税的权力,以保障政府税收。

(五)及(十一)   每宗反对或上诉个案可牵涉多项反对理由,税务局并没有就个别反对理由进行分类统计,亦没有就向纳税人的银行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发出追讨欠税通知书进行分类统计。

(六)及(七)   根据《税务条例》和税务局目前「先评后核」的安排,税务局会先根据纳税人在报税表内提供的资料进行评税,并向纳税人发出评税通知书。

    倘若税务局在其后审核报税表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非真确,税务局可就该等个案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纳税人发出补加评税及追讨应缴的税款。税务局只是依法行事,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亦没有改变过往的做法。

2011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1 时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