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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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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茂波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所付出的努力,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本年三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七次会议,并邀请了业界及相关持分者表达意见。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落实二○一○至一一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就购买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资本开支提供利得税扣减的建议,从而鼓励企业更广泛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改进,并推动香港的创意产业发展。

    根据现行的《税务条例》,企业的营运开支一般可在计算利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企业用于知识产权的营运开支,例如使用费、特许费用及其他定期支付的款项,与企业的其他营运开支一样,在计算利得税时可予扣除。由于我们没有就资本增益征税,因此相应地亦不准许扣除资本开支。然而,为了支持企业发展,我们已经在某些特定范畴提供税务优惠,例如在研究和开发、购买专利权和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购买合资格的环保生产设备和环保车辆方面,即使是资本性开支,亦可获得百分百的扣减。此外,为推广保护知识产权,在香港或境外注册三种指明类别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所招致的资本开支均可特别获得扣税。

    《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建议,可进一步扩大可扣税的资本开支范围至包括购买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资本开支。这三种知识产权皆是企业较为常用的知识产权,并普遍适用于不同行业的业务。因此,有关的修订建议可让更多企业受惠。另外,刚才我亦提到,有关购买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目前已可获得扣税。由于此等权利与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性质相近,所以我们亦藉此机会,在《条例草案》中提出修改现时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的部分扣税条文,以优化有关的扣税安排。

    首先,《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税务条例》第 16E 条的部分条文,藉以取消现时适用于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的扣税安排中「在香港使用」的规定,并把出售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时的须课税售卖得益金额,由全数售卖得益减低至以先前已获得的扣税款额为上限。上述两项的修订建议与现时《税务条例》下其他可扣税的资本资产的扣税安排是一致的。另外,我们亦建议扩大可扣税的资本开支范围至包括与购买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有关的法律开支及估价费用。

    为落实就购买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资本开支提供扣税的安排,《条例草案》建议在《税务条例》中加入新的第 16EA 条。基于上述三项新增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限期比较长,最短有 25 年,最长则可长期享有,所以我们建议有关的扣税安排以直线法计算,由购买年度开始,连续五年按年扣除。建议的扣税年期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同类税务优惠相若,甚至更为宽松。如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最长保护限期在五年扣税期内届满,我们建议在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存在期间,按年期平均摊分扣减额。而刚才提及有关优化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的扣税安排的建议,亦会适用于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扣税建议,并已于《条例草案》建议新增加的第 16EA 和 16EB 条中反映。

    与其他扣税项目相似,我们建议就上述的新增扣税项目及优化措施加入常用的反避税条文,以防避税。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加入新的第 16EC 条,把现时适用于专利和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的「相联者」反避税条文,扩大至适用于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扣税安排。至于第 16EC 条建议加入的其他常用的反避税条文,即有关「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的反避税条文,以及授权税务局局长可按情况需要而厘定申领扣税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转售交易的真正市值,以及在以单一价格购入或出售的情况下编配个别知识产权的买入或出售价格,则同时适用于专利、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这五项权利。

    我们感谢法案委员会支持上述的修订,并因应业界的关注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文的执行细节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其中,我们理解业界希望政府当局厘清税务局局长如何执行《条例草案》的第 16E(8)条和第 16EA(9)条,就申领扣税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转售交易厘定真正市值。正如我们于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给法案委员会的信件中解释,纳税人在递交报税表时,无须就申请建议的扣税提交有关知识产权的估价报告。然而,在评税过程中,税务局可按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如估价报告等证明文件,以证明有关知识产权的购买价格。在必要的情况下,税务局也可就有关知识产权的真正市价寻求独立专业估价机构的意见。

    另外,我们亦与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的第16EC(4)(b)条中涉及跨境活动的知识产权的扣税安排作出了深入的讨论。正如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表示,第 16 EC(4)(b)条与我们只为用以产生香港应课税利润的知识产权提供扣税的政策原意是一致的。基于香港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的原则,以及避免税收流失,我们认为订立第 16EC(4)(b)条是有必要的。然而,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清楚解释,基于知识产权注册制度和其保护范围是按地域划分的独特性,所以不是所有于跨境活动中使用的知识产权均会受到第 16EC(4)(b)条的限制。就此,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提供阐明第 16EC(4)(b)条的适用情况的示例。

    刚才黄定光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订明计算分摊的方式,以便业界了解分摊的安排,就黄议员的关注,我们会考虑向业界发放更多的相关资料,述明分摊的基本原则。

    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税务局将会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草拟相关的「释义及执行指引」,就部分条文的执行细节,包括知识产权的注册规定和使用规定,以及刚才提及有关厘定真正市值和于跨境活动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扣税安排等,提供进一步的阐述。按法案委员会的要求,我们会适时把有关的「释义及执行指引」的草稿提交予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供委员参考。

    我们会就《条例草案》第 5、6、8 及 9 条提出技术性及文本上的修订,有关的修正案亦已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的修正案,让我们能尽早实施建议的扣税措施。

    刚才陈茂波议员在发言时,提到一些关于税务的意见,虽然这些意见与本条例草案没直接的关系,但我会作很简单的回应。陈茂波议员提及建议政府成立税务政策组,我想指出政府有采取持续检讨税务的模式,每年在制订财政预算案期间,经征询各界意见后,作出审慎的考虑。就陈议员的建议,我们以往在回应立法会的动议和回复议员的提问时,已表明政府的立场。另外,陈议员提到亏损转回的税务建议,我在上星期三回应李国宝议员的相关提问时,亦已表明政府的立场,在此我不再重复。

       
    多谢主席。

201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9 时 2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