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新闻处)
政府回应传媒有关「买家印花税」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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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提出有关发展商转让住宅物业予其子公司,然后 透过转售子公司股权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藉以逃避缴交「买家印花税」的查询,政 府发言人今日(十月三十日)回应如下:
政府宣 布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购买住宅物业均须缴 交新增的「买家印花税」。有关税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予以实施。
假如有 公司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即政府宣布调整「额 外印花税」及引进新增「买家印花税」翌日)或之后将物业转让予 其子公司,而于物业转让日后起计两年内将该子公司股权转予其他非相联法人团体或人士, 则该公司的物业转让将不获豁免印花税。该等公司须于股权转让后 30 天内通知税务局并缴交其物业转让时应付的印花税,即从价印花税 以及新增的「买家印花税」。
如子公 司于三年内出售有关物业,该公司须缴交经调整的「额外印花税」税款(按适用税率)。
现时《印 花税条例》第 45 条为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的不动产转让提供豁免。有关条款 对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从相联法人团体(associated body corporate)取得住宅物业,或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住宅物业转让的情况,豁 免征收印花税。
提供有 关豁免的原因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有关转让是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不论是涉及物业或金 钱的转让实质上均属内部行政事宜,而不属于买卖。但该等法人团体的相联关系定义为(1)涉及不少于 90% 股权或权益,及(2)两者之间的相联关系不得于物业转让两年内终止;否则税务局会向 该等团体追收有关物业转让时应付的印花税。
有关豁 免已适用于现时的从价印花税和「额外印花税」。我们现时的宣布,是将第 45 条的豁免及有关的限制条款一并延伸至经调整的「额外印花税」及新 增的「买家印花税」。
完
2012 年 10 月 30 日(星 期二)
香港时间 21 时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