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十五题:《税务条例》第39E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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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在其竞选政纲中表示,「支持香港厂商转型,发展内销市场」,以及「针对在内地港企转型过程中产生税务成本增加的问题,积极与内地政府协商解决」。他在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政府的就职典礼上亦表示,「我们要重视在内地发展的港商对本地经济的贡献,持续支持内地港商转型升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具体措施或计划落实行政长官的上述承诺;
(二)行政长官所指的在内地港企转型过程中产生税务成本增加的问题,是否包括《税务条例》(第112章)第39E条(第39E条)导致港资进料加工企业不能就提供予内地企业使用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在香港获得折旧免税额的问题;如是,如何解决这问题;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当局曾表示,要放宽第39E条的限制存在实质困难,包括该些在内地使用的机械或工业装置是否产生应在香港课税的利润、是否只用作制造售给有关港商的货品、曾否被转售,以及是否已被其他人申索了有关的折旧免税额等,政府会否与内地有关当局协商解决该些实质因难;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上届政府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曾表示,当局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第39E条,现届政府会否重新检讨第39E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上届政府拒绝接纳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就第39E条所提出的建议,现届政府会否考虑接纳该建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行政长官有否向任何政府部门查询或跟进第39E条的问题;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有关政府部门有否向行政长官如实及客观地反映本港工商业界、会计界及税务专家等人士就第39E条所表达的意见;如有,行政长官有何回应;如否,原因为何;
(八)有关政府部门有否向行政长官如实解释为何当局一直没有就第39E条的诠释问题谘询律政司或其他法律界人士;如有,行政长官有何回应;如否,原因为何;
(九)鉴于当局曾表示,如放宽第39E条的规定,可能会出现避税漏洞,现届政府有否仔细评估出现所谓的避税漏洞的可能性和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为何提出这个说法;及
(十)鉴于当局曾表示,他们所作出的每项政策决定都必须以香港整体利益和广大纳税人的福祉为依归,政府有否评估对第39E条作出修订,会为香港整体利益带来多少贡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我就问题各部分回复如下-
(一)在协助港资企业升级转型及开拓内销方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具体工作包括-
(i)透过与内地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当局的紧密联系,反映业界对内地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及支援业界措施的意见。我们亦透过包括举办宣讲会及研讨会等活动,加深业界对内地新政策、法规及营商环境的认识;
(ii)透过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机构,为港资企业提供技术升级、提升管理、品牌发展及开拓市场等支援服务;
(iii)驻内地办事处与商会或其他机构分别在其复盖范围内的二线城市举办「香港周」活动,藉此协助港商建立品牌形象及提高品牌知名度,开拓内地市场。「香港周」活动已先后在今年一月及四至五月于重庆市及湖北省武汉市举行。下一个「香港周」活动将于明年四至五月在福建省厦门市举行;及
(iv)透过现行不同资助计划,包括工业贸易署各项「中小企业资助计划」,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上的支援,协助企业进行市场推广、购置器材、提升营运和技术水平,以至进行业务转型或迁移。为进一步协助香港企业提升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我们已于二○一二年六月底推出一项总值10亿元的「专项基金」,协助企业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截至9月底,「专项基金」的「企业支援计划」已处理了第一批全部104宗申请。12宗申请获批,平均资助额约为325,000元,另有43宗申请获有条件批核。「机构支援计划」方面亦已完成处理第一批全部19宗申请,12宗申请获批核,平均资助额约为380万元。
(二)至(五)在上一届立法会的会期内,政府当局已就《税务条例》第39E条进行深入研究。《税务条例》第39E条是一条特定的反避税条文,旨在防止纳税人透过各种方式以机械或工业装置租赁安排来达致避税目的。根据该条文,如果纳税人将机器或工业装置给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获香港的折旧免税额。有意见认为放宽有关条文的约束范围,让香港企业可以就其免费提供予内地企业在「进料加工」活动下使用的机器及工业装置获得香港的折旧免税额。我们在检讨该条文时,详加考虑了有关改变是否符合香港的税务原则,以及会否出现避税漏洞等重要因素。
经审视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的加工活动和相关的税务原则,并考虑工商界、会计界以及税务专家就此课题所提出的意见后,我们已就有关课题在二○一○年作出检讨。基于香港税制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等基本原则,我们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的限制。政府当局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口头质询时,已阐述有关立场。
我们认为不能放宽有关限制的原因,是考虑在「进料加工」模式下,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只是从事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所以只会就其进行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应课税利润缴纳香港利得税。有关的机器或工业装置是完全由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地企业用于其制造活动上,有关利润亦是完全源于内地,须全数在内地课税。换言之,上述由内地制造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并非源自香港,基于香港税制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的原则,香港税务局不会征收该等非源自香港的利润的利得税。同时,基于「税务对称」的原则,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就该等只与内地制造活动有关的机器及工业装置提供折旧免税额。假若我们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为该等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不但违反了上述的税务原则,更可能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影响香港和其他税收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征税权利,这将有违国际上处理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指引,使香港被视为损害其他税务管辖区利益的地方。
事实上,就转让定价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向我们确认,假若香港企业免费提供一些机器及工业装置(包括模具)给内地的关联企业,以用于生产制成品,而内地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将制成品卖给香港企业,可构成内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所指的抵消交易,内地税务部门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会作出转让定价调整以还原抵消交易。
由此可见,假如我们按照部分企业的要求,放宽现时第39E条的限制,为该等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将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影响香港和内地的征税权利,使香港被视为损害其他税务管辖区利益的地方。我们在二○一○年进行检讨的过程中,已考虑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小组)的意见,但我们认为小组没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
(六)至(十)自我们于二○一○年完成有关《税务条例》第39E条的检讨后,我们知悉业界对有关课题仍不时有诉求。就此,我们乐意继续向业界阐述政府当局的立场。
我们现阶段没有计划就放宽第39E条的限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作出评估。日后如有需要进行相关评估,我们亦会尽量平衡各方以及香港的整体利益。
完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