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三题:协助港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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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在本年十月十七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承诺政府会协助工商专业界排除在香港和海外发展过程中遇上的障碍,并会和中央或地方政府协同解决问题。虽然来自工商界的多位议员在以往数年不断要求政府重新考虑及审视《税务条例》第39E条,但政府一直以「地域来源征税」及「税务对称」等原则性理由加以拒绝。另一方面,有内地港商向本人表示,目前珠江三角洲的港商受到欧美市场萎缩、内地工资上涨、汇兑成本上升及产业转型迫在眉睫等负面因素影响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落实适度有为的施政理念,政府会否以特事特办的精神及采用政府对政府模式,与内地政府积极协商,设法扫除因遵从「地域来源征税」及「税务对称」等原则而造成的障碍,以便重新审视及修订《税务条例》第39E条及其他相关的税务政策;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有否具体的措施和计划,将港商在内地进行的创新和科研活动纳入税务支援政策内,并为港商在内地使用的机器设备提供折旧免税额,以支援港人港商在内地发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中小型企业(下称「中小企」)指出,由于内地的生产成本持续上涨,他们近年绞尽脑汁找寻向外发展的机会,以及降低成本及提升生产力,当局会否考虑向中小企提供更多资助,例如协助他们到缅甸等海外地区投资兴建工业园,务求让本港厂商「走出去」,保持国际竞争力?
答复:
主席:
我就问题各部分回复如下:
(一)政府当局在制定和检讨任何税务法规时,要详加考虑有关改变是否符合香港既有的税务原则,以及会否出现避税漏洞等重要因素。一直以来,香港奉行「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作为征税的基本原则。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只有来自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并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盈利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换言之,非来自香港或非得自香港的盈利是不会被征收香港的利得税。而在「税务对称」的原则下,若某香港企业的支出及开支(包括《税务条例》容许扣除的特定资本开支)是用以产生香港的应课税利润的话,那么该香港企业也可以按《税务条例》申请扣除该等支出及开支。然而,若该香港企业没有任何支出及开支是用以产生香港的应课税利润的话,那么该香港企业就没有需要,也没有理由申请有关的扣除。
税务局在根据《税务条例》评定每一位纳税人的税务责任时,均采用上述两项根本性的税务原则作出评税。上述简单、公平且行之有效的税务原则,正正是香港税制的特点,也是香港与其他绝大部分的税务管辖区的主要分别。若我们放弃一直奉行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的原则,取而代之,我们便要效法其他绝大部分的税务管辖区,向香港纳税人就其源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征税。这将会为我们的税制带来根本性的改变,且会削弱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我相信这并非我们所想预见的景象,亦不切合香港的整体利益。
正如我刚于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政府当局在上一届立法会的会期内已就《税务条例》第39E条进行深入研究。经审视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的加工活动和相关的税务原则,并考虑工商界、会计界以及税务专家就此课题所提出的意见后,我们已就有关课题在二○一○年作出检讨。
我藉此机会向立法会重申,我们认为不能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的限制的原因,是考虑到在「进料加工」模式下,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只是从事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而非制造活动),所以只会就其进行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应课税利润缴纳香港利得税。有关的机器或工业装置是完全由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地企业用于其制造活动上,有关利润亦是完全源于内地,须就制造活动全数在内地课税。
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为该等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既违反「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的原则,更可能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影响香港和其他税务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征税权利,这将有违国际上处理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指引,使香港被视为损害其他税务管辖区利益的地方。事实上,就转让定价的问题,我们亦曾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并就内地的执行安排得到他们的确认。
因此,基于香港税制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等基本原则,以及有关转让定价的问题,我们认为没有理据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的限制。自我们于二○一○年完成有关检讨后,我们知悉业界对有关课题仍有表达诉求。就此,我们乐意继续向业界阐述政府当局的立场。
(二)在企业就研究和开发所招致的开支方面,《税务条例》第16B条,容许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扣除为进行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研究和开发而招致的开支。对于在香港境外支付或招致属第16B条所指定的开支而言,如有关行业、专业或业务是完全在香港以内经营,可根据第16B条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全数获得扣除。但如有关行业、专业或业务部分是在香港以内经营,部分则在香港以外地方经营,税务局会考虑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整体活动,以计算在香港境外地方支付或招致的开支中,与产生香港应课税利润有关的合理可扣除部分。
(三)关于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一直透过不同方法支援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值和升级转型,协助它们保持竞争力。政府现时为中小企业提供多项支援措施,包括财政资助,例如工业贸易署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以及新推出的十亿元「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创新科技署推行的「创新及科技基金」、「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以及创意香港的「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等。
至于协助港商在海外地区发展,政府会继续透过香港贸易发展局,举办更多不同类型的新兴市场推广活动,例如外访团、展览会等,让港商了解其他地区的经济环境和发展潜力。倘若港商有兴趣在海外地区发展,例如投资兴建工业园,业界可以提交具体建议,我们乐意向当地政府反映。政府会继续因应经济情况而调整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切的支援,务求令港商保持国际竞争力。
完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