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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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落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批准,并由财政司司长在同日公布与印花税有关的需求管理措施,以应付过热的住宅物业市场。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藉以实施下列两项措施。
第一,加强额外印花税。我们建议提高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并将有关的住宅物业持有期,由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经修订后的额外印花税,若持有有关的住宅物业不超过六个月而转售,税率为交易金额或物业市值的20%;若持有期超过六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税率则为15%;如持有期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税率则为10%。
第二,引入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所取得住宅物业的买家印花税。除现有印花税及在适用情况下的额外印花税外,所有住宅物业亦受限於税率划一为交易金额或物业市值的15%的买家印花税。
我们预期,调整额外印花税将会减低短线投资者的入市意欲,而买家印花税则可减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公司的入市意欲,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业需求。我们推出这两项措施,是考虑到现时住宅物业供应紧张、利率超低及外地资金不断涌入,以致住宅物业市场持续升温的情况。事实上,住宅物业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发展步伐明显并不一致,楼价已升至超出市民可以负担的范围,而资产市场的泡沫风险亦大为上升。有关措施旨在防止住宅物业市场继续升温,以免为宏观经济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重大风险;确保楼市健康平稳发展,以促进香港的可持续发展;并於当前的市场情况下,优先满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
我们在拟备条例草案时,已考虑社会各界所表达的意见,包括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及财经事务委员会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联席会议上提出的看法,以及我们为相关持份者安排的会议及简介会上所搜集的意见,出席这些活动的包括各外国驻港总领事、香港律师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地产代理监管局、地产代理业界、本地及国际商会及中小型企业组织。
政府了解大家十分关心买家印花税的适用范围。我们的政策目的,是在住宅物业市场供应偏紧、资金充裕及利率超低的情况下,透过减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公司的入市意欲,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求。故此,我们建议,除香港永久性居民外,所有其他买家(即包括公司)购买住宅物业时,均须缴付买家印花税。这的确是一项颇为严苛的措施;但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有需要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以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主席,我们留意到,有意见认为基於上述的政策原意,股东若全部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亦应获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然而,经反覆认真考虑所收到的不同意见后,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并不可行。首先,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实体,独立於其股东。一直以来,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之下,我们只会区分本地成立的公司或境外成立的公司,而不会按公司的股东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为分野。事实上,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公司可分类为本地或海外成立的公司,而两者的股东均可以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法理上,公司和其股东分别为独立个体,他们在法律上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股东无须为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债务、权利和义务可以清楚区分;公司的行为并不等同股东的行为;同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或债项,亦不是属於股东的资产或债项。此乃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此外,股东的居民身分亦不应影响公司的缴税责任。如以股东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来界定公司可否获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将会混淆公司是一个实体,独立於其股东这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
此外,有建议认为可以设立自我申报机制以确认公司股东身分。但我们认为,从实际运作而言,这可能会制造相当大的漏洞。首先,有关注册公司可能涉及庞大数量的股东,当中部分可能是在本港或海外成立的法人团体。就此,建议的主动申报机制究竟需要涵盖多少层的公司架构方可确认实际股东的身分,顿成疑问。另外,在海外成立的公司,其股东并不需要向印花税署或公司注册处申报,因此在追查海外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或股权转让,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再者,公司的架构可以很复杂,而且可以用多种不同形式存在,从而达致不同的操控目的。建议的申报机制难以杜绝香港永久性居民股东转让住宅物业权益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股东以避过买家印花税的情况,有关方法包括作出提名、信托声明书或授权书、配发新股、发行新类别的股份等。以上述方法转让业权后,表面上原有的股东仍然是有关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公司的控制权已经转到其他人手上。
总括而言,我们实在难以制订一套可以有效涵盖所有避税安排并且堵塞所有可见漏洞的机制。加上在香港设立一间公司或是更改股东相当简单,所需成本很低,相对可能涉及的税款而言,更是微不足道,令逃避买家印花税的风险大增。有关自我申报机制的构思所需的监察工作一方面极为繁复,另一方面成效存疑;而且对可能需要缴交有关税项的人士而言亦会造成负担。故此,我们认为,豁免股东全部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缴交买家印花税的建议并不可行。
在条例草案下,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属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联名取得住宅物业,无需缴纳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亦不适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经营的独资企业。就买家印花税的其他豁免安排,我们大体上参照了额外印花税现时的安排,建议提供类似的豁免。例如,转让住宅物业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馈赠予於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下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的住宅物业等等,皆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
主席,有意见担心买家印花税会窒碍重建,影响房屋供应。我们的政策原意是,买家印花税不应窒碍重建,不论取得的住宅物业将重新发展作住宅或非住宅物业。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发展重建项目的实际运作,以及考虑所收集到的意见后,建议就买家印花税制定退回税款机制,使任何人或公司如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六年内重建成不动产,可获退还已缴交的买家印花税。对於那些不涉及土地契约修订的重建个案,当有关发展商成为重建所涉及的整个地段的拥有人,该段「六年期」即开始计算。倘若发展商在其后六年内就有关重建项目取得占用许可证,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作已履行上述「六年期」条件;如整个重建项目涉及多於一张占用许可证,则在六年内取得第一张占用许可证,便会视作已完成有关重建。至於那些在发展商取得有关地段后须作出契约修订才可进行重建的个案,该段「六年期」会在有关地段的首次契约修订完成后(即契约修订文件的日期)才开始计算。
总括而言,机制已考虑了业界提出的多方面意见,例如因应业界提出收购业权需时,我们建议有关的「六年期」将於收购所有业权后方开始计算;而若有关重建项目牵涉多於一个地段,亦以收购最后一个地段的所有业权后才开始计算。为了令重建项目更灵活,发展商如於「六年期」内取得第一张占用许可证,便可满足退税要求。建议中的「六年期」与《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下要求的重建期限一致。另外,我们亦参考目前有些地契载有的建筑规约,当中要求有关发展项目须於指定日期或之前建成,期限一般为四至六年。综合来说,基於以上各种考虑,条例草案所订的「六年期」要求是合适的,可以有效配合发展重建项目的实际运作,而且会具备相当灵活性。
亦有意见提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豪宅并不影响本港普遍人士的置业需要,因此价值高於一定金额的住宅(例如三千万元)应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我们并不认同此建议。首先,数字显示,楼市各阶层均出现炽热的情况,而非单在个别的住宅市场存在。事实上,大型住宅(即实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及中小型住宅(即实用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住宅)在二○一二年十一月的售价较二○○八年的低位分别急升83%及116%。相比一九九七年的高峰,大型住宅的售价大幅高出35%,而中小型住宅亦高出30%。再者,为了优先满足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及置业需要,我们认为有必要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这明确而不含糊的定义去征收买家印花税。更重要的是,如豁免豪宅市场,这会促使发展商倾向将土地发展作豪宅用途,进一步影响一般住宅市场的供应情况。
主席,鉴於物业市场对价格变动非常敏感,我们拟定的措施必须在公布后立即生效,以确保没有人能够在新措施公布后而相关条例草案尚未通过期间从中取利。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内建议上述措施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后翌日)生效。税务局会记录所有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相关条例草案获通过期间的一切住宅物业交易,并於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发出缴付额外印花税差额或买家印花税的通知书。
土地供应无疑是现时房屋紧张情况的症结所在。政府会致力增加土地供应,从源头解决问题。但在现时的非常时期,我们有必要推出非常措施,以管理需求,防范楼市泡沫风险危及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民生。由於楼价受到很多不断转变的因素所影响,包括外围经济情况,我们必须持续密切留意楼市的发展趋势,有需要时作出适当的调整。为了可以更迅速地回应物业市场的发展,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引入机制,容许以「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形式,修订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的税率,以确保有需要时可以及时调整有关税率。
我们明白拟议的管理需求措施难免可能会对部分人士造成不便,但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必须从大局出发,致力维护社会民生和金融稳定,防范楼市泡沫风险危及整体市民大众的福祉。有人担心,这些管理需求措施会否损害香港作为全球其中一个最自由的经济体系的地位。就此,我想指出,香港在自由经济上的成就,建基於一系列体制性和政策性因素,当中包括对私人产业、市场自由、资讯及资金自由流动等的保障。香港亦连续18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世界最自由经济体。事实上,一些个别其他获得高评分的自由经济体地区如新加坡,亦有限制非本地人士拥有土地或物业的机制。再者,香港属细小外向型经济体,於今天全球经济趋向一体化的环境下,容易受外围环境影响,例如目前主要经济体的货币宽松措施。在现时全球低利率及充裕资金的非常情况下,我们的确有必要采取我们所建议的措施。在楼市供求回复平衡之后,我们会考虑撤销有关措施。
主席,我现在把《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希望立法会能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上述有关印花税的建议具备法律效力。在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时,我们会尽力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就议员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及所关注的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及回应。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