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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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四月十二日)刊宪。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使香港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以及优化现行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安排。
现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香港若要与另一个税务管辖区交换税务资料,必须按与该另一税务管辖区所签订的全面性协定的框架进行。
政府发言人说:「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资料全球论坛(全球论坛)所述,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标准是一个税务管辖区需同时备有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这两种资料交换工具。因此,全球论坛建议香港应就签订交换协定制订法律框架。」
他补充说:「鉴於上述国际形势,为展示香港一直以来在提高税务透明度方面的决心,适时修订条例以制订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至为重要。」
此外,尽管香港自二零一零年起至今在扩展全面性协定网络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果,仍有需要优化香港在现行的资料交换安排下关於税项种类和披露限制的从严立场,以助香港在日后的全面性协定商议工作上取得突破。
发言人说:「有关法例修订建议旨在放宽全面性协定和日后的交换协定下的资料交换所涵盖的税项种类,以及让税务局局长在信纳有关资料交换请求的资料关乎於相关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开始实施当日起计或之后的任何期间的税务评估的情况下,可披露该等资料。」
发言人强调,以最少修订的方式,提升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安排,使其与交换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国际标准看齐,是十分重要的。
他补充说:「只有通过这样的做法,香港才能够继续争取与现有和具备潜质的伙伴商议全面性协定,与此同时,为香港提供签订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以履行国际义务。」
「即使制订上述的法例修订建议,政府将继续就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采取现行高度慎密的保障措施,以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和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贯彻目前就全面性协定所采取的做法,政府会尽量把有关保障措施列入日后所签订的交换协定的文本中,而该等协定会以本地附属法例的形式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实施。我们亦会把《税务(资料披露)规则》(第112BI章)现时适用於全面性协定下资料交换安排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日后签订的交换协定。」
条例草案将於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