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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立法会《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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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很多谢法案委员会希望我能够出席这个会议,有机会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向委员比较详细解释议员所关注的一些事项。主席,请容许我用多一些时间,详细一些讲述政府在这方面的一些看法。

  受到供求失衡、利率超低和流动资金泛滥的影响,近年楼价急升,而且市场呈现非理性的亢奋情绪,令人忧虑。如果不及时作出应对,楼价将会进一步偏离经济基调,而一旦利率或其他外围因素有变,则随之而来的调整将会为社会带来更大痛楚。

  有鉴於上述情况,政府经详细评估形势利害后,於二○一二年十月推出需求管理措施,即加强额外印花税及引入买家印花税,以进一步遏抑投机活动,增加交易成本,冷却楼市,并於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条例草案》目的在於落实上述於当前的非常时期推出的非常措施。政府完全理解,作为针对性的非常措施,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无可避免会带来「阵痛」,对部分人士造成不便。但是,在平衡各方面的考虑后,我们认为推出有关需求管理措施符合整体社会的最大利益。

  虽然楼市的亢奋气氛在过去数个月有所冷却,不过,正如财政司司长早前提及,利率偏低和资金泛滥的环境仍然持续,外围环境仍然不稳,加上住宅单位的短期供求依然偏紧,楼市的泡沫风险仍然不容忽视。在当前市场敏感的情况下,我们绝对不能发放放松需求管理的信息。解决供求关系紧张的根本之道,当然在於长远而持续地增加房屋及土地供应,而政府亦以供应主导作为解决房屋问题的策略基础。有关措施,行政长官在较早前的二○一三年《施政报告》经已清楚阐述。我们同时重申,促进楼市健康平稳发展,是政府房屋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

  主席,我们一直聆听及研究各议员、团体及业界代表就《条例草案》的政策及运作层面所表达的不同意见。目前,就《条例草案》所收到的意见,大多数集中於买家印花税上。我需要强调,买家印花税的作用,在於全面增加置业成本,以遏抑市场亢奋,冷却楼市。不过,为了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现时建议的机制提供了唯一的例外,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住宅物业获得豁免。但是,若然作出过多不同的豁免,势将影响措施的成效,并不符合买家印花税的政策意向,或是社会整体的最大利益。

  我现就议员关注的事项,解释政府的立场。

(一)就重建项目退回买家印花税

  我们一贯的政策目的,是买家印花税不应窒碍重建。为配合此政策目的,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就买家印花税设立退回税款机制,使任何人或公司如取得住宅物业作重建用途,可於符合特定条件下,即在「六年期」内完成重建,申请退回已缴交的买家印花税。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我们留意到有议员认为,由於重建有助增加房屋供应,故政府应考虑进一步放宽有关退回买家印花税的机制。在订定退款安排时,政府有两项主要原则:(一)在退回买家印花税前,必须确认有关发展商拥有重建所涉及的整个地段;以及(二)发展商的确会将有关地段作重建之用。基於上述这两个原则,政府乐意考虑议员及社会上的有关意见,让发展商於拥有重建所涉及的整个地段,并且符合特定条件后,尽快获退回已缴付的买家印花税。有关条件可包括发展商须清拆重建地段上的原建筑物、或获屋宇署批准有关重建项目的建筑图则、或发展商获屋宇署同意展开重建项目的地基工程等,以确定重建的意图和实质行动。我们会於稍后提交相关的《条例草案》修订条文,以详细解释新建议的机制。

(二)豁免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的公司缴交买家印花税

  我们一直小心聆听议员及团体对公司应否缴付买家印花税的意见,亦仔细研究所有相关的建议。我们知道,一向以来在香港以公司名义购入物业的情况并不罕见,亦明白引入买家印花税会增加市民以公司名义购入住宅物业的成本。但是,经慎重考虑,我们认为於当前供应紧张而楼市仍然存在炽热风险的情势下,实在不能掉以轻心。正如我刚才提及,我们必须向市民及市场传达政府决心维持达致其政策目的所需措施,以稳定楼市。

  就部分议员提出,若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应可配合自我申报机制获得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在法案委员会过去的会议上,政府代表已多次详细解释政府在这方面的考虑,在此我再加以说明。政府的政策原意是不欲扩大豁免范围,使买家印花税效力减少,因此,纵使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持有的公司名义购买的住宅物业,我们认为一律仍须征收买家印花税。这是在全面冷却物业市场及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标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

  如以股东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去界定公司可否获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将会混淆「公司是一个实体,应独立於其股东」这个现行规管公司的根本法律原则。基於一致的法律理据,在今年二月所宣布的从价印花税倍增建议下,判别有关人士是否因拥有多於一个住宅物业而须缴付双倍印花税时,政府不会把香港永久性居民透过公司所持有的住宅物业计算在内。我们现时推出的加强额外印花税、买家印花税和所谓双倍印花税的措施,针对买家光谱中的不同需求,以达致打击炒卖和管理需求的总目标,所以我们必须采取统一的标准去处理公司购买物业所需要缴付各项印花税的问题。

  同时,若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设立的公司缴交买家印花税,有关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股东可藉一些可能不易被察觉的方法,从而间接转让公司拥有的住宅物业权益,以达逃避缴纳买家印花税的效果。即使设立自我申报机制,亦都会由於税务局极其困难、或实际上根本无从知悉及查证公司股东有否透过上述方法把公司股权转让,因而无法确保作出申报的公司及其股东未有违反其申报的事情及承诺,这样会令到有关的申报机制形同虚设。稍后,如有需要的话,税务局局长可在这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如果要堵塞所有可能的漏洞,我们可能要对税制及公司制度进行一些根本性的修改,例如要求凡所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活动均须知会税务局及公司注册处。由於买家印花税属非常时期下的非常措施,政府认为实在没有必要为此单一考虑而作出对现行行之有效的税制及公司制度造成深远影响的一些改变。

(三)豁免於《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下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缴交买家印花税

  於《条例草案》下,我们已建议馈赠住宅物业予於《税务条例》第88条下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可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这与现行的从价印花税机制是一致的。我们明白有议员提出可否进一步为有关慈善团体提供更多豁免,例如於购买住宅物业时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我们认为,有关做法必须具备严谨理据。事实上,於现行的税务制度下,慈善团体并不会获得一般性的税务豁免,只有在与其慈善宗旨相关的具体业务中所获得的利润,方可获得《税务条例》下的税务豁免。

  慈善团体与其他经营业务的公司没有分别,它们同样可以从事物业市场的买卖活动。我们不可以将所有获《税务条例》第88条税务豁免的慈善团体所购买的住宅物业均视为作慈善用途。

  我们并不否认慈善团体可能有其购置住宅物业的需要,但我们必须审慎考虑不同界别对住宅需求的先后缓急。为慈善团体购买住宅物业提供买家印花税豁免,会导致其他公司也提出其他理由要求豁免;如果这样伸延下去,可能会增加对住宅物业的需求,冲击买家印花税的整体政策原意。

(四)就需求管理措施设置日落条款

  政府并不赞同为有关需求管理措施设立日落条款,因为根本不可能随便对市场往后变化,及各项外围因素作出揣测,预计买家印花税等需求管理措施於什么时候不再需要存在。任何一厢情愿的日落条款,可能只会刺激稍后的需求,发放错误的市场信息。但是,我们将继续藉参考一篮子的指标,包括楼价、市民置业负担能力、物业成交量、住宅物业供应、置业供款和租金与收入比例等等,适时检讨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正。我们承诺会於《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之后一年向立法会就有关检讨作出汇报。

  由於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皆属非常措施,故此,我们明白在适当时候修订有关措施的重要性。我们已在《条例草案》中建议,以「先订立后审议」(negative vetting)的附属法例形式调整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的税率,以确保灵活地参照市场状况及时调整税率至合适水平,必要时更可将税率调整为「零」。

  主席,税务局一直有记录所有可能需要缴付买家印花税或加强后的额外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并准备於《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向有关人士追收上述税款。在法例通过前,有些物业可能会出现转让及再交易。时间越长,情况或会变得越复杂。所以如《条例草案》未能及时通过,对楼市运作及土地业权会带来一定的不明朗因素。故此,政府会全力与立法会配合,以期尽快完成《条例草案》逐项条文的审议工作。

  主席,我乐意就议员的提问作进一步回应。
 



2013年6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