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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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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副主席陈健波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所付出的努力,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要感谢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在今日恢复二读辩论,并多谢李慧议员及单仲偕议员刚才发表的宝贵意见。

  政府当局於今年四月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并邀请了业界和相关持份者就条例草案表达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让香港可以签订独立的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并优化现行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的资料交换安排,以符合国际标准。

  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与主要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网络,为跨境商贸活动提供明确的税务安排和双重课税宽免,以促进本港与世界各地之间的贸易、投资及人才互通。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底,香港已跟29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协定,当中11个是香港首20位的贸易伙伴。

  香港作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一员,一向致力提高税务透明度和防止逃税活动。所有香港签订的全面性协定中,均已加入资料交换条文。国际间对提升税务透明度以防止和打击逃税活动的期望越趋殷切。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资料全球论坛(全球论坛)所述,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标准是一个税务管辖区必须同时备有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这两种资料交换工具。

  香港现行法例并不容许香港签订交换协定。香港作为全球论坛的成员,现正接受成员相互评估,藉以检视香港是否符合国际的资料交换标准。香港第一阶段的评估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完成。按全球论坛所述,香港可否通过第二阶段评估,主要决定於是否具备签订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假如香港未能通过第二阶段评估,很可能会被国际社会视为不合作的税务管辖区,这不但有损香港的国际声誉,也会削弱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而其他税务管辖区也有可能对香港作出单方面的制裁。鉴於全球论坛将於本年九月审议香港的第二阶段评估报告,我们有必要尽快修例,使香港具备签订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以争取顺利通过第二阶段的评估。

  与此同时,为使我们日后的全面性协定商议工作能够有所突破,我们需要透过法例修订,以便在有需要时,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安排可涵盖不同的税项种类,以及让税务局局长在信纳有关请求的资料关乎协定实施后的税务评估时,可披露该等资料。

  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我们与委员就如何保障纳税人私隐及资料的保密性,以及建议修订对纳税人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讨论。我希望在此总结有关资料交换安排的保障。

  首先,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政府在两种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安排均会继续采取现时高度慎密的双重保障措施,以维护纳税人的私隐和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在一方面,我们会一贯地争取把有关保障措施纳入日后所签订的协定文本中,有关保障措施包括只披露「可预见相关」的资料、所获取的资料必须保密、不得向第三司法管辖区披露资料等,而有关协定会以本地附属法例的形式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实施;另一方面,《税务(资料披露)规则》会适用於日后签订的协定,作为本地的法定保障。有关规则订明协定伙伴必须在资料请求中载述的详情,以显示其请求符合「可预见相关」的标准。

  至於条例草案中关乎披露限制的建议,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清楚表明,我们无意偏离现行就交换的资料施加限制的政策,即向协定伙伴披露的资料必须关乎於协定条文实施以后的任何期间。我们建议微调现行的披露限制,目的是容许在有关协定实施前产生的资料也可以进行交换,但大前提是税务局在审视过协定伙伴在资料交换请求所提供的详情后,认为有关请求符合「可预见相关」的标准,而所要求的资料是关乎於有关协定实施以后的任何期间,所施行有关协定的条文,或执行协定伙伴的税务法律。

  藉放宽在资料交换所涵盖的税项种类,我们可望有更大弹性去游说主要税务管辖区与香港开展全面性协定的商讨工作。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我们实际上会采取正面列载的方式,於每份协定列明所涵盖的税项种类。有关协定将透过立法会的「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实施成为本地附属法例。

  部分议员和代表团体曾就条例草案会否影响纳税人的责任或法律专业保密权表达关注。我重申,条例草案并无改变现行《税务条例》下的纪录备存规定。因此,即使税务局根据一项有效的资料交换请求行使其搜集资料权力,要求某人提供相关资料,该人亦没有责任为资料交换目的,而向税务局提供按《税务条例》无须予以备存或超过法定备存时限的资料。

  至於法律专业保密权,在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下的其中一项保障措施,是缔约一方没有责任提供会披露任何贸易、业务、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程序的资料,包括法律专业保密权所涵盖的资料。就有关对法律专业保密权所涵盖的材料的披露限制,对税务局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现行的《税务(资料披露)规则》已订有通知和覆核机制,让当事人可向税务局局长及财政司司长提出修订行将披露的资料。如任何人士因任何行政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我们认为现行机制已平衡各方面的因素,例如个人私隐、资料交换的有效实施及国际条约的义务。

  为了回应法案委员会有委员就税务局遵从保障措施的关注,我们乐意扩展现时税务局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让有关委员会检视税务局定期提供关於资料交换请求的服务,以及处理上诉的情况。具体来说,税务局会定期向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报告其资料交换的表现,例如接获资料交换请求的宗数、所要求交换资料的细项分类资料、处理状况、接获上诉的个案数目,以及有关人士提出的投诉数目等。

 然而,税务局不会向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披露个别资料请求的详情,以符合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的保密条文,有关条文已实施成为本地法律。

  事实上,我们现时已就资料交换请求设立通知和覆核机制,让当事人可以资料与事实不符或与其本人无关为理由,要求税务局局长修订行将披露的资料。如该人仍不满意,可向财政司司长提出覆核的要求。如该人仍感受屈,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有关安排一直行之有效,亦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保障。

  我们认为有关扩展税务局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的职权的建议,已能有助提升对税务局处理资料交换的监察,也平衡了各方面的因素,例如资料交换的有效实施及国际条约的义务。

  部分持份者关注到日后香港所接获的资料交换请求会随之增加,因而对我们的公共财政资源造成影响。参考了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做法,我们现时的构想是考虑向提出请求方收取就索取及获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所产生的非一般成本的费用,而一般执行本地税务法令所产生的成本,则由税务局自行承担。

  今后,在推展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的工作时,我们会一如既往,让相关持份者参与其中,包括不时谘询商界和专业界别、透过税务局网页向公众公布即将开展的商讨工作、在有需要时与个别团体会面,以及定期向税务联合联络小组汇报。

  在未来的日子,我们会继续争取扩展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与此同时,我们会因应一些税务管辖区的诉求而与之开展交换协定的商讨工作。我们亦会不时检视已生效的协定,以便与协定伙伴的主管当局提出任何有关协定实施的问题。

  随国际社会对提升税务透明度及多边合作的期望与日俱增,政府当局将因应在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框架下所得的交换资料经验,审视香港的资料交换安排。我们会密切留意二十国集团及经合组织在推动自动或自发的交换税务资料方面的发展。鉴於国际标准的不断演变,我们会继续与香港持份者保持沟通,探讨相关的政策及法律事宜,以期为香港订立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资料交换模式。

  主席,总的来说,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的建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让有关的建议可以尽快落实。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