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前高级系统工程师蓄意逃税罪成被判社会服务令

*********************

  一名纳税人於九月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项逃缴物业税及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十月二日)被判执行16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罚款75,420元。罚款金额相等於逃缴税款的三倍。

  三十三岁的被告,曾是一间银行的高级系统工程师。他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并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a)款及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拥有一个位於九龙区的物业,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开始作出租用途。被告於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上述物业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并讹称该物业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用作为他的居所。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於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190,800元,并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涉及金额234,500元,逃缴税款合共25,14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