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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十一题:薪俸税缴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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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九个月及第十二个月分两期缴交薪俸税。第一期税款金额为上年度应缴税款的余额(即应缴税款减去已缴纳的该年度暂缴薪俸税(暂缴税)所得的余额),加上现年度暂缴税的75%。第二期税款金额为现年度暂缴税的25%。有意见认为,暂缴税在第一期税款中缴交的比例过高,以致部分纳税人须缴交相当於一个月薪酬的税款,因而面对财政压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使用储税券缴交薪俸税的纳税人数目及税收总额为何;

(二)有否评估,以现时政府丰厚的财政储备,把暂缴税在第一期税款中缴交的比例调低甚至降至零,分别会对公共财政(例如现金流量、利息收入等)有何影响;有否了解市民及商界对於将上述比例调低或降至零的安排的意见;若有,透过什么途径进行了解及所得意见为何;

(三)有否评估现时的薪俸税缴税安排有何优点及可改善之处;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四)有否研究采用其他缴交薪俸税的安排(例如分三期或以上缴交税款),供纳税人选择;若有,政府曾考虑过什么安排,以及未有采用有关安排的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税制现时采用暂缴税制度,以薪俸税而言,即纳税人在本课税年度的薪俸税税款须先按其在上一课税年度所得入息及家庭状况暂计。在本课税年度结束后,税务局再根据纳税人实得入息和家庭状况调整应缴税款。

  若以二零一二/一三课税年度为例,纳税人就其在该年度赚取的入息而缴纳薪俸税的情况列於附件之表一。

  就问题的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使用储税券缴交薪俸税的纳税人数目及涉及的税收总额表列於附件之表二。

(二)及(三)香港没有像大部分国家实行在收取工资时便扣缴所得税,即所谓「即赚即缴」的模式。应缴税款须在纳税人申报收入后再由税务局评核而发出税单征收。因此,最后应缴税款的计算落后於纳税人赚取收入的时间。为使税款能够尽量在纳税人赚取收入的当年收取,我们须实行暂缴税的制度,而暂缴税税款的计算则以之前一年的收入作为基础。

  现行的薪俸税缴税安排有以下优点:

(i)纳税人只须每年报税一次,并分两期缴税,税务局则只评税一次和收款两次。雇主无须在每次支薪时,替员工扣起税款交予税务局。有关的安排能便利纳税人和雇主;

(ii)纳税人赚取了有关年度的至少九个月入息,才须缴付同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暂缴税;余下的百分之二十五则在赚取全年入息后才须缴付。相比「即赚即缴」的模式,香港纳税人有较长时间安排缴税;及

(iii)我们在暂缴税制度下设有缓缴安排,可为有实际需要的纳税人纾缓财政压力。此外,纳税人可随时购买电子储税券储蓄缴税,灵活地为缴税作财务安排。纳税人以储税券缴付税款时,可获支付利息。

(四)《税务条例》已就纳税人收入情况的改变作出弹性的安排。若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入息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在交税限期二十八天前向税务局申请相应缓缴部分或全数的暂缴税。如果个别纳税人因经济困难而未能依期交税,亦可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税。总的而言,现时薪俸税的缴税安排符合纳税人在赚取有关入息后才须缴税的原则,同时兼顾各方的行政效益,行之有效。我们没有计划研究采用其他缴纳薪俸税的安排。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