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二十题: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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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发出《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谘询文件》,建议在现行的单位信托结构之外,引入以公司型式成立开放式基金(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新结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香港在引入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结构方面落后于设有类似集体投资计划结构的主要资产管理司法管辖区(例如卢森堡及爱尔兰),与该等国家所采用的结构比较,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结构是否可堪媲美,还是更具竞争力;
(二) 为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只可将其资产投资于证券及期货合约;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建议,一般而言,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可否投资于债券、债项及不良债项;
(三) 除了适用于公募基金及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措施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不建议向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提供额外税务优惠的政策考虑因素为何,特别是为何(i)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须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才符合资格获得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以及(ii)没有建议豁免对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股份的转让征收从价印花税;及
(四) 鉴于有意见认为,透过同时发出及赎回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股份,便可避缴就该等股份转让须征收的印花税,有否评估会否因此有巨额的印花税收入损失;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在制订有关香港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建议时,我们参考了其他主要的资产管理司法管辖区(如英国、爱尔兰及卢森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发布的相关证券监管原则,以及香港的市场环境等。我们希望在促进市场发展和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在制订建议时,我们亦已考虑这些主要的资产管理司法管辖区的现行做法;我们建议的制度与他们所采用的规管标准及做法大致相同。
(二) 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制度旨在透过容许投资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为基金经理在基金法律结构种类的选择方面提供更大灵活性。公司型开放式基金主要的成立目的是营运投资基金,而并非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贸易或其他用途的公司。因此,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可投资的资产类别应与传统投资基金相若,即《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界定的证券及期货(注1)。
现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中有关证券及期货的定义相当广泛,除非该工具在定义中另订特定豁免,现时的定义包括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们发行的债权证、债权股额、债券或票据。
向公众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拟议投资范围,与英国、爱尔兰及卢森堡的监管机构普遍根据欧盟指令下的欧洲基金护照制度(即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认可的公募基金所订的投资范围相若。UCITS允许的资产类别,基本上包括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计划及金融衍生工具;这与向公众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拟议投资范围下的工具大致类同。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了解,相当于在上述主要资产管理司法管辖区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实际上主要投资于传统证券及有关的金融工具。私人基金直接对另类资产进行投资一般似乎并不普遍。
(三)及(四) 目前给予公募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将同样适用于向公众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这些公募基金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或受香港以外一个可接受规管制度监管的真正广为持有的投资计划。我们已推行的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制度,旨在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吸引新的离岸基金来港,并进一步发展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若公司型开放式基金(不论是以公开或私人形式发售)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并非在香港进行,即使其投资组合是由香港的投资经理全权负责,只要是透过指明人士进行的指明交易的利润,这类基金亦可根据现行适用于离岸基金的税务制度获得豁免利得税。
我们会仔细研究对以私人形式发售而中央管理及控制在香港进行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给予豁免或局部豁免的范围,有关研究须考虑可能的连带影响。
就印花税而言,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股份按定义应被视作香港证券。基金股份的售卖或购买须缴付印花税。目前,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售卖或购买要是透过赎回时取消,或单位信托计划下的经理于紧接获得该单位的转让之前两个月内向新单位持有人售卖该单位,或该经理透过发行新单位,均可获得豁免缴付印花税,在指定的情况下,亦可获豁免缴付$5定额印花税。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股份与单位信托单位性质近似,两者都可在赎回或取消后重新发行。在有关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谘询文件中,我们建议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股份或单位信托单位的分配、转让及退回都可以相同方式处理。我们欢迎公众就此提出意见。我们并没有就问题所提及有关印花税收入损失作评估。
有关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公众谘询已展开,至六月十九日止。我们欢迎公众就建议提出意见。我们会仔细分析收到的意见。
注1:在《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生效后,亦会包括场外衍生工具。
完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