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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纳税人虚报申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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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昨日(四月十六日)于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五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四月十七日)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及每项控罪罚款5,000元,总罚款为25,000元。

  现年四十七岁的被告,是一私家医院的护士,她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零/一一的五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零/一一的每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金额均超过法定的最高款额。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她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扣除,五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达297,740元,逃缴税款合共45,994元。

  本案是首宗虚报申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检控个案。《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可获税务宽减,而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必须保存七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