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十题: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的法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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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
本会於本年二月底制定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引入买家印花税,所有购入住宅物业的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居民)(某些情况除外)均须缴付相当於楼价15%的税款。该条例的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税务局执行该条例时,发信要求处理有关物业转易的律师通知於该生效日期后购入住宅物业并符合有关资格的人士,他们须提交法定声明,声明他们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居民)(如申请豁免的理由是他们属永久居民)并代表自己行事,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至今有多少名住宅物业买家提交上述法定声明;
(二)鉴於追查逃税和与税务有关的诈骗等刑事罪行是税务局的职责,局方有何理据要求永久居民作出上述的法定声明,并因而须承担法律责任和有关开支;
(三)有否检讨提交上述法定声明的规定是否扰民,以及有否侵犯有关人士面对刑事起诉时保持缄默的权利;
(四)鉴於代表自己行事的非永久居民在某些情况下,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局方除了要求他们提交法定声明外,有何方法核实他们是代表自己行事;及
(五)鉴於在条例刊宪日期前购入物业的买家提交法定声明的限期为本年四月三十日,当该等买家未能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交法定声明时,他们除了可被征收买家印花税外,有否其他后果;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为应对炽热的楼市,并在房屋供应偏紧的情况下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就住宅物业交易引入买家印花税及加强额外印花税。落实有关措施的《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而相关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亦已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宪。
《修订条例》订明,如有证明令印花税署署长信纳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中的购买人或承让人在交易中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关文书则无须缴付买家印花税。此豁免条件旨在防止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过以香港永久性居民名义购买住宅物业的方法逃避买家印花税,从而确保买家印花税有效达致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原意。购买人或承让人是否「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有否在交易中代表其他人行事,不能单凭身份证明文件确实。为有效执行此豁免安排,正如政府早在立法会相关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解释,印花税署会要求有关的购买人或承让人作出法定声明,确认他们在有关交易中属「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并非在交易中代表其他人行事,以获得有关的买家印花税豁免。政府亦已解释,政府要求购买人或承让人作出法定声明,是因为他们对有关交易的相关事实及情况有全盘认知,故理应能因应实际情况,声明他们在交易中是否代表自己行事。
上述的法定声明必须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有关的购买人或承让人可以到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各区谘询服务中心或税务局办理有关声明,民政事务总署及税务局并不会就有关服务收取费用。购买人或承让人亦可由其代表律师协助作出有关声明。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6条,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经宣誓的情况下,在法定声明中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二年及罚款。为核实有关的购买人或承让人是否代表自己行事,税务局可要求他们提供进一步证据,例如购买物业的资金来源,以证明其在交易中是代表自己行事。
要求购买人或承让人作出有关声明的要求,旨在防止买家印花税对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出的豁免被滥用,此目标合乎情理。政府并不认为此要求会对购买人或承让人保持缄默的权利有任何影响。事实上,即使有关人士因蓄意作出失实声明而被起诉,买家印花税的机制并不影响他们在面对起诉时保持缄默等的权利。我们相信要求购买人或承让人作出有关声明的做法可在确保买家印花税的成效及便利市民之间达致合适平衡。
税务局在《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后,已随即发信给可能须缴交买家印花税的购买人或承让人的代表律师行,通知其加盖买家印花税的安排及申请豁免程序,包括作出上述法定声明的安排,务求令措施得以顺利落实。税务局亦已在其网页上载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及作出有关法定声明的常见问题及程序,方便市民理解有关安排。截至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已有约51 000宗住宅物业交易的购买人或承让人向税务局提交有关声明。
除对属「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购买人或承让人作出豁免外,在买家印花税机制下,部分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购买人或承让人在指定情况下亦可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例如有关交易属近亲之间买卖或转让、购买住宅物业作重建用途、受指明条例影响下购置替代物业等。有关购买人或承让人在向税务局申请有关豁免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出世纸、结婚证书等),税务局会因应有关个案的实际情况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修订条例》下订明的豁免资格。
如购买人或承让人因特殊情况未能於限期内完成申请豁免程序,他们可以书面向税务局提出延期申请,税务局亦可以因应实际情况考虑酌情处理。
完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