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纳税人虚报申索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扣除被判社会服务令及罚款
******************************
一名纳税人于六月二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六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七月十七日)被判执行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罚款180,000元,约相等于逃缴税款的230%。
现年四十九岁的被告,是一跨国公司的营业代表,他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分别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及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每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金额均为法定的最高款额,而他在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申报他就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港大进修学院)的某些硕士学位课程,支付个人进修开支。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扣除合共320,000元。被告亦申索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认可慈善捐款的扣除,申索金额合共131,000元。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没有在港大进修学院报读课程或支付课程费用,而被告亦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他就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扣除,六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451,000元,逃缴税款合共78,670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而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必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