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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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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以优化现行的税务上诉机制,并提升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的效率和效益。委员会是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组成的法定组织,负责审理和裁定纳税人所提出的税务上诉。《条例草案》提出的建议,涵盖以下四个范畴。

  第一,容许针对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而涉及法律的问题直接向法庭提出上诉。目前,有关上诉必须根据「呈述案件程序」提出,过程耗时及成本高昂,亦影响委员会审理其他上诉个案的工作。因此,《条例草案》建议,透过取消现行委员会下的「呈述案件程序」,容许针对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而涉及法律的问题直接向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纳税人或税务局局长可向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若原讼法庭给予上诉许可,该法庭便会审理和裁定有关上诉。此外,《条例草案》亦保留现行可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跳级安排」,只是有关呈述案件的要求将由上诉许可取代。为清晰起见,我们已在《条例草案》中罗列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审理上诉许可申请的安排。我们已就此谘询司法机构,并将其就法庭程序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纳入《条例草案》。

  第二,赋权委员会发出指示及对违反指示施加制裁。目前,逾期呈交聆讯所需的文件及资料等情况时有出现,导致聆讯延期或不必要地延长聆讯时间。为此,我们建议参考其他法定上诉委员会普遍采用的做法,赋权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士就提供聆讯所需文件及资料发出指示,并可拒绝接纳任何并非遵从聆讯指示而提交的文件及资料为证据。为保障上诉各方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条例草案》亦订明机制,容许没有遵从指示的一方可向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士申请宽免制裁。

  第三,赋予有关人士在处理或参与委员会的聆讯时应有的特权和豁免权。目前,有别於其他法定上诉委员会的情况,《税务条例》未有就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安排。我们建议参照其他法定上诉委员会的做法,赋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以及出席委员会聆讯的人士特权和豁免权,加强保障委员会的运作及上诉各方的权利。

  第四,加强对琐碎无聊上诉的阻吓力。目前,委员会有权命令上诉人缴付讼费。然而,现行讼费的上限自一九九三年以来一直未有调整,已失去其阻吓力。为此,我们建议将委员会讼费的上限,由五千元提高至二万五千元。我必须强调,我们只是提高讼费的上限,委员会只会对滥用上诉程序的个案收取最高讼费。委员会聆讯小组会因应个案的情况,继续审慎地行使其酌情权以决定上诉人缴付讼费的金额。调高讼费上限并不会妨碍有充分和合理上诉理由的人士提出上诉。

  主席,《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有助优化现行的税务上诉机制。有关建议获委员会及司法机构支持,我希望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实建议。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