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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纳税人虚报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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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在七份报税表内作出虚假陈述,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五月十八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后判刑,被告即时还押。

  现年三十九岁的被告,是一名银行经理,她承认十二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一/一二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金额为每年40,000元,而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的申索金额为每年60,000元。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合共320,000元。此外,被告亦在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一/一二课税年度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合共58,000元。两项申索扣除的总额为378,000元。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详情或证据以证明她所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税务局其后查悉被告於二零零九/一零课税年度曾向一间慈善团体捐款200元。被告在七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377,800元,逃缴税款合共66,426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讬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