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二十二题:新从价印花税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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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二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复:
问题:
为冷却过度炽热的楼市,政府于去年十一月四日实施新一轮针对住宅物业市场的需求管理措施(新措施),全面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率并划一为15%。新措施将沿用现行双倍从价印花税机制下的豁免安排,包括(i)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在取得住宅物业时并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可按最基本的从价印花税率(即第2标准税率)缴税,以及(ii)设定6个月时限,让取得新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处置他们的原有物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新措施实施以来,(i)每月的住宅物业成交量及平均价格与之前3个月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以及(ii)新措施每月带来的额外印花税收入为何;
(二)会否定期(例如每季)检讨新措施;会否研究就放宽或取消新措施订定量化指标;如会研究,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就处置原有物业的6个月时限有否放宽的空间进行检讨;如会,详情为何?
答复:
主席:
本地住宅物业市场在经历二○一五年底至二○一六年初的短暂冷却后,在供求情况仍然偏紧及美国一再延迟加息的情况下,自去年四月起明显反弹。住宅物业市场,尤其是中小型单位市场,在去年第三季重现亢奋迹象,价量齐升,且升势逐步加剧,显示楼市正再次偏离经济基调。若政府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稳定楼市,任由泡沫风险进一步加剧,最终会带来代价非常沉重的调整,危害本港整体宏观经济及金融体系稳定。
经过慎重考虑,政府在去年十一月四日宣布推出新一轮需求管理措施,藉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至划一的15%,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减少对住宅物业的投资需求,让楼市降温,防范楼市泡沫风险进一步恶化。新措施沿用现行双倍从价印花税机制下的豁免和退税安排。如买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取得相关住宅物业时不是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有关交易可继续按较低的第2标准税率缴交从价印花税。
在整合税务局、土地注册处,及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的资料后,我现就林健锋议员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新措施公布后,楼市气氛明显有所冷却。有关住宅物业市场及从价印花税的近期数据载于附件。
成交量方面,二○一六年十二月及二○一七年一月送交土地注册处登记的私人住宅买卖合约分别有3 550和3 286宗(主要反映二○一六年十一月和十二月(即推出新措施后)的市况),较二○一六年九月至十一月每月平均7 055宗下跌约50%。
物业价格方面,差饷物业估价署最新公布的二○一六年十二月整体私人住宅售价指数(主要反映十一月的市况)为306.8,与二○一六年十一月的指数(306.6)相若,按月只微升0.07%,远远低于推出新措施前九、十月约3%及十一月约0.8%的按月升幅。
此外,根据税务局记录,二○一六年十二月及二○一七年一月须按双倍或新15%税率缴交从价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宗数分别只有376宗和406宗,较二○一六年九月至十一月每月平均约2 350宗下跌超过八成。
从上述数据可见,新措施有效让楼市降温。
(二)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楼市动向和不断变化的外围形势。在考虑维持或调整相关需求管理措施时,会参考一系列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楼价、巿民置业负担能力、成交量、住宅供应、本地及外围经济因素的变化。
(三)为方便以「先买后卖」方式换楼的人士,新措施沿用现行双倍从价印花税机制下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其唯一住宅物业的退税安排。根据现行机制,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签立购入新住宅物业的楼契日期后的6个月内,售出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业,可于指定期限(注)内向税务局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按此,金额相当于按新15%税率与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税款差额。
在立法会审议实施双倍从价印花税措施的《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时,相关法案委员会已详细讨论上述的退税安排。我们相信,有关安排在保障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及处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物业的实际需要之间,已取得适当平衡。
注:退款申请的一般期限为签立购买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当日起计两年内,或签立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楼契当日起计两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完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