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香港与巴基斯坦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十七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与巴基斯坦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继续在扩阔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方面,包括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签署协定的有关工作,取得成果。巴基斯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Masood Khalid代表该国政府签署协定。
全面性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陈家强说:「这是香港与贸易伙伴签订的第三十七份全面性协定,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便开始生效,我有信心协定可助推动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
在未有全面性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公司在巴基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须在两地课税。巴基斯坦公司在香港赚取的收入也须在两地课税。
但在新签署的协定下,香港公司在巴基斯坦所缴纳的有关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利润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巴基斯坦公司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从巴基斯坦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协定亦提供以下的税务宽免安排:
(一)巴基斯坦向香港居民征收特许权使用费及技术服务费的预扣税税率,均将会由现时的15%分别降至10%及12.5%。至于巴基斯坦向香港居民征收股息的预扣税税率(现时订有不同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可高达25%)及利息收入的预扣税税率(现时订有不同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可高达17.5%),则一律降至10%;
(二)香港的航空公司如经营往来巴基斯坦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缴纳利得税,无须在巴基斯坦课税;及
(三)香港居民如在巴基斯坦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须在当地课税,但巴基斯坦将豁免该等利润50%的税项。
香港与巴基斯坦的全面性协定亦包含了资料交换条文,让香港可履行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逃税的国际义务。
该全面性协定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须经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巴基斯坦的全面性协定(只有英文版)的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Pakistan_HongKong.pdf)。
完
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