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17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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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7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落实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财政预算案》内的措施,把利得税豁免范围扩大至涵盖以私人形式发售并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让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与离岸的同类基金同样享有利得税豁免,为所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缔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希望《条例草案》可提升香港作为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地的竞争力,从而带动对整个基金服务链的需求。这不但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还可进一步促进香港金融服务业的整体发展。」
「由于这是香港首次向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基金提供税务豁免,我们考虑到有需要防止税务优惠被滥用,并订立了一系列的防止避税措施。豁免条件旨在确保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为非集中拥有,以及该等公司的交易须投资于可投资资产类别并透过合资格人士进行或由合资格人士安排进行。这些建议在巩固香港资产管理业和防止避税之间取得了一个平衡。」
发言人补充说:「同时,我们会容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让这类基金可按10%最低额豁免规则于不可投资资产类别进行投资,每个基金在成立时并可享有一段时间以达致符合非集中拥有的条件。我们亦提供安全港安排,以照顾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能遇到的实际运作情况。」
去年六月,立法会经《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订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的法律框架。这项重要措施旨在令香港的基金注册平台更多元化,提升香港制造基金的能力。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以公司形式成立,具有可变动股本的集体投资计划,但无须囿于一般公司现时所受的限制,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供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此外,有别于一般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作为配合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措施,《条例草案》旨在透过提供更便利的税务环境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条例草案》将于六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完
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