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五题: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作出评税或补加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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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复: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税务局可在某课税年度或在该课税年度届满后六年(追溯期)内,对尚未就该课税年度被评税的人作出评税,以及对被评定税额低于恰当税额的人作出补加评税。如属由欺诈或蓄意逃税而引致的短报情况,追溯期为十年。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业务经营者须就其入息及开支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该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能易于确定,为期最少七年。税务局亦忠告业务经营者,最好保留录得亏损的课税年度的业务纪录,以便有关亏损可用于抵销其后各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因此,业务经营者往往需保留超过七年的业务纪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作出评税或补加评税的个案宗数,并按所涉课税年度列出评税总款额;当中涉及政府所界定的中小企业的个案宗数及有关评税的总款额,以及有关负责人逃税罪成的人数及判罚为何;
(二)鉴于有中小企业向本人反映,税务局作出补加评税的做法过于苛刻和追溯期过长,以及税务局以企业未能提供十多年的业务纪录而不公平地计算补加评税款额,当局会否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及
(三)鉴于《税务条例》第60条的主要内容多年来未有修订,当局会否考虑因应现行营商及经济环境,修订该条文,包括缩短追溯期,以免对中小企业经营业务造成过度负担;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税务局作为特区政府的税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评税及征收税项,保障政府税收。一直以来,税务局以公平、公正和专业的态度处理评税工作,协助纳税人了解及履行其税务责任。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综合回复如下:
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当税务局认为任何应课税人士,不论行业或经营规模,尚未就任何课税年度被评税,或认为该人士被评定的税额低于恰当的税额,税务局可在该课税年度届满后的六年内,对该人士作出评税。负责有关工作的税务局人员,会按其专业经验和对行业的认识来选取个案,并不会对奉公守法的纳税人带来过度滋扰。
税务局的第一科和实地审核及调查科均有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作出补加评税,但局方没有就行使有关条文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税款等作统计。
为补加评税设立追溯年期,对税务局履行其保障税收的职责非常重要,其他发达经济体的税务机构亦设有类似的追溯年期。事实上,有关追溯年期并非只适用于税务局作出补加评税,亦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在指定的情况下,例如因报税表有错误或遗漏而引致评税额过高,纳税人可在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的六年内申请更改评税额。如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多缴税款,亦可在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的六年内申请退还有关款项。若缩短有关追溯年期,将对香港现行的评税机制和政府整体税收有重大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就其入息及开支备存最少七年的纪录。妥善保存有关业务纪录可保障纳税人自身利益。根据现行税制,企业可无限期以亏损抵销其后利润。假若企业在某课税年度有应评税利润,但扣除过去课税年度的亏损后整体上仍有亏损,有关企业则不须就该课税年度缴纳税款,直至亏损全数抵销为止。就有关个案的税务复核而言,税务局会就所有相关课税年度作出审核,当中包括招致亏损的课税年度,因此纳税人须保留该等年度的业务纪录,直至亏损全数抵销的年度完结后的七年为止,因而可能有个别个案的纳税人需保留较长年期的纪录。备存七年业务纪录(即包括本课税年度及过去六个课税年度)有助确保税务局在进行税务复核时可获得所需资料,以协助局方作出准确的评税决定。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现时没有计划缩短补加评税的追溯年期。政府会继续不时检视现行的税制,以考虑是否有优化的空间。
完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