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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第3条的修正案第一次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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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第3条的修正案的第一次发言全文:

 主席:
 
  《2017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收紧新住宅印花税机制下为香港永久居民提供的豁免安排,以回应议员和市民对于有本地买家以「一约多伙」的方式回避新住宅印花税的强烈关注。政府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一直聆听法案委员会、相关持份者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理解法案委员会以及公众团体代表就何谓「单一住宅物业」所表达的关注。

   为减低收紧豁免安排对真正用家的影响,《条例草案》订明一些税务局曾经遇到并一向视作为「单一住宅物业」的常见例子,包括:(一)一个单位及紧接该单位上方的天台;(二)一个单位及其毗邻的花园;以及(三)因为拆卸分隔两个相连单位的墙壁(或部分墙壁)而形成的单一个单位。
   
  法案委员会曾讨论,是否能够在「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之下加入更多例子,以方便市民。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同意提出3项修正案,以加入更多常见的例子。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议员的会议文件内。
   
  具体而言,这3项修正案将修订《条例草案》第3(1)条下「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
   
  第一,将《条例草案》原先建议的「一个单位及在其紧接的上方的天台」,修订为「一个单位及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天台」,即该天台无须紧接单位上方;
   
  第二,在「单一住宅物业」中例子里加入「一个单位及其毗邻的、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平台」;以及
   
  第三,除《条例草案》原先建议的左右打通的相连单位之外,将上下打通的单位也纳入「单一住宅物业」的例子之中。
   
  法案委员会曾经研究政府提出的拟议修正案,对有关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我亦都小心审阅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涂谨申议员就「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提出6项修正案。其中3项修正案的内容和政府提出的修正案非常类似,均涉及单位连天台、单位连平台,以及上下打通的单位情况。我希望就此说明政府的修正案和涂议员的修正案有何不同,以及政府的修正案为何较为合适。
   
  就单位连天台而言,政府的修正案是在「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之下加入「一个单位及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天台」,而涂议员的修正案则在「天台」前加入「上方」两字。我们认为,「天台」这个词语已包含位于上方的意思,故无需加入「上方」两字。
   
  就单位连平台而言,在法案委员会讨论的时候,涂议员指出有一些大厦的单位毗邻附有平台,或会与该些单位一并出售予买家,因此建议在「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中加入「一个单位及其毗邻的平台」,关键在于该些平台须毗邻有关单位,才可被视为「单一住宅物业」。其他委员认为涂议员的建议不大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考虑到委员的意见,政府同意就此提出修正案,并将拟议修正案的文本提交法案委员会,委员会对政府的修正案并无异议。相对于政府的修正案,涂议员其后提出的修正案建议一个单位及位于同一建筑物(即无论任何位置)的平台均可被视为「单一住宅物业」。我们认为,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更能够反映法案委员会的共识。
   
  至于上下打通的单位,政府和涂议员的修正案所涵盖的范围并无不同,两者均包括上下打通和左右打通两个单位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只在于文字上的表述。
   
  有鉴于法案委员会曾研究政府的修正案,对有关修正案并无异议,我们恳请议员支持政府就以上3种情况提出的修正案,并反对其他的修正案。
   
  除了上述3种情况之外,涂议员亦提出修正案,建议在「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加入更多单位连花园、以及单位连外墙的情况。政府未能同意涂议员的修正案。正如我们多次向法案委员会解释,由于各种楼宇和单位的情况各有不同,实在难以为「单一住宅物业」订明一个精确而又可以涵盖所有情况的定义,亦无法在法例下胪列所有可以被视为「单一住宅物业」的情况,因此,《条例草案》建议让税务局按每宗个案的情况,并参考相关文件,以决定有关物业是否「单一住宅物业」。
   
  为了减低对真正用家的影响,《条例草案》订明一些税务局一向视为「单一住宅物业」的常见例子。在考虑应否加入更多例子的时候,我们需要在维护需求管理措施成效和减低对真正用家的影响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并考虑有关例子是否符合常理、常见,以及会否导致滥用。
   
  现时的《条例草案》已经将「一个单位及其毗邻的花园」纳入「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涂议员的修正案建议把「一个单位连同位于同一建筑物或位于同一屋苑内的花园」,均纳入「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我们认为,买家须同时购入一个单位及并非位于单位毗邻的花园的情况较为罕见,亦未必符合一般市民对「单一住宅物业」的普遍理解,因此不适宜把这些情况纳入「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

   至于单位连外墙的情况,正如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解释,视乎个别公契的内容,建筑物外墙一般为公用部分。根据税务局的纪录,住宅单位连外墙的交易为数不多,这些交易所涉及的外墙均并无不可分割业权的份数。换言之,有关住宅单位和外墙不能分开买卖,而根据税务局的一贯原则,这类不能分开买卖的单位和外墙会被统一视为住宅物业来征税。税务局并无发现以一份文书同时购入住宅单位连外墙、而两者可分开买卖的个案。
   
  除了考虑到同时购入单位连外墙的情况并不常见外,我们亦担心如涂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可能会导致出现滥用的情况。根据税务局的纪录,一些交易文书只涉及单独买卖有不分割份数的外墙,有个别外墙的价值可以高达9百万元。根据现行印花税制度,取得属非住宅物业的外墙的文书须缴付双倍印花税。如果单位连外墙被视为「单一住宅物业」,一些现时并无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居民可能会以一份文书购入一个细小住宅单位连同价值甚高的外墙,以符合豁免要求并按较低的第2标准税率就整份文书缴付从价印花税,从而回避就有关外墙缴付双倍印花税。基于上述的考虑,政府未能同意涂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除了就「单一住宅物业」的定义提出修正案之外,涂议员亦就税务局在决定何谓「单一住宅物业」的时候可考虑的文件提出修正案。
   
  《条例草案》建议,税务局可参考不同的文件,包括建筑图则、公契、占用许可证,以及税务局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决定有关物业是否「单一住宅物业」。涂议员提出修正案,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订明,「税务局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有关物业或其所属的建筑物已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所有文书。
   
  考虑到现时《条例草案》的条文已经容许税务局在有需要的时候,除了列出的数个主要文件之外,可考虑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土地注册处就有关物业备存的纪录,我们认为无需就此修订《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并反对其他的修正案,多谢。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