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五月二十四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与芬兰驻香港总领事Jari Sinkari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扩阔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方面继续取得成果。
全面性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刘怡翔说:「这是香港与贸易伙伴签订的第四十份全面性协定。香港一直重视与芬兰的经贸联系,我有信心协定可为两地的贸易关系写下新的一页。」
在二零一七年,芬兰是香港第五十大贸易伙伴。随着香港与芬兰签订全面性协定,香港已经与16个欧洲联盟成员国签订全面性协定。
在新签署的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在芬兰所缴纳的有关税款,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利润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芬兰公司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从芬兰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芬兰向香港居民征收股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将会由现时的20%(如纳税人为公司)及30%(如纳税人为个人),分别降至适用于股息的5%/10%(视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以及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的3%;
(二)香港的航空公司如经营往来芬兰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缴纳利得税,无须在芬兰课税;及
(三)香港居民如在芬兰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芬兰课税。
香港与芬兰的全面性协定亦包含资料交换条文,让香港可履行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逃税的国际义务。
该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须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芬兰的全面性协定(只有英文版)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Finland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