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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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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感谢《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自今年一月以来,不辞劳苦地举行了九次会议,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并赶及在本立法年度内恢复二读辩论。我亦感谢各持份者在《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向我们表达的宝贵意见,以及刚才议员所表达的宝贵意见。
 
  正如动议二读辩论时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提出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以及将转让定价规则(即「Transfer Pricing Rules」)纳入《税务条例》。
 
  经合组织为打击跨国企业利用各地税务规则的差异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只有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或无税地方,于二零一五年十月推出BEPS方案,要求各税务管辖区实施最低标准,并为此订下评审时间表。若未能符合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有关国家或地区有可能会被欧洲联盟和经合组织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因此世界各国已陆续实施BEPS方案,香港于二零一六年六月向经合组织承诺实施BEPS方案,并在过去两年密锣紧鼓地进行筹备工作。
 
  香港一直奉行以地域来源为征税原则的简单低税制,这亦是我们多年来赖以成功和保持竞争力的基石。实施BEPS方案时,我们既要符合国际标准,同时亦要维持简单低税制和致力减低对商界(尤其是中小企)构成的合规负担。我们曾在二零一六年年底进行谘询,所建议的实施策略获得广泛支持。
 
  《条例草案》会落实BEPS方案的两项最低标准,即国别报告规定及争议解决机制。法案委员会及持份者普遍支持香港履行其国际税务责任,实施有关措施。在国别报告方面,我们建议属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企业最终母公司,须承担提交国别报告的主要责任,集团每年总收入达68亿港元(即经合组织标准所订的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须向税务局提交有关报告。有关申报安排适用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我们亦会引入自愿申报安排,让相关企业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开始的会计期,自行向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供税务局与其他税务管辖区进行交换。另一方面,我们建议订立法定争议解决机制,取代现行依据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所订立的行政机制,以便适时及有效地透过互相协商程序或仲裁方式,解决涉及税收协定的争议。
 
  除了落实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我们亦会透过《条例草案》将税务局现行处理转让定价事宜的原则和指引纳入《税务条例》。此外,我们亦藉此机会修订《税务条例》,使有关规定与经合组织的最新国际标准一致。我强调,政府有需要确保香港的规管制度合乎国际标准,但有关修订并不涉及引入任何新政策,而我们亦已在《条例草案》及稍后提出的修正案中设立豁免安排,尽量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
 
  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和详细的讨论,我希望在此回应委员和持份者关注的几个主要事项。
 
  首先是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部分委员及持份者建议将本地交易划一剔除于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减轻商界的合规负担。如前所述,《条例草案》旨在将税务局处理转让定价事宜的现行做法纳入《税务条例》。税务局一直以来要求纳税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就相联人士之间的交易计算收入或亏损,是不论公司规模、交易类别和税种的。税务局在应用转让定价规则时,亦会考虑有关交易在香港的整体税务状况。在一般情况下,转让定价规则并不适用于相联人士之间不会引致实际税务差异的本地交易。在考虑议员的意见后,我将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以更清晰地反映这项政策原意。税务局亦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尽快更新有关转让定价规则的释义及执行指引,以供纳税人参考。
 
  此外,法案委员会部分委员和持份者亦关注《条例草案》第50AAK条所实施的「经合组织指定做法」。根据「经合组织指定做法」,非香港居民人士归因于其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的收入或亏损,须按该机构是独立分开企业的基础而断定。这项转让定价规则是国际标准,并已纳入经合组织批准的《收入及资本税收协定范本》内。我们明白部分持份者,尤其是刚才陈振英议员提及的金融服务界,特别关注实施「经合组织指定做法」对其商业运作及财务汇报制度所带来的改变,并希望有较多时间作准备,以及要求税务局就遵从「经合组织指定做法」提供更多指引。因此,我稍后会提出修正案,将「经合组织指定做法」的实施日期延后12个月,即改成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生效,税务局亦会就「经合组织指定做法」的应用发出进一步指引。
 
  法案委员会亦就拟备转让定价文件的新规定提供了宝贵意见。部分委员及持份者认为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并不是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因此没有需要引入。我们已清楚说明拟备转让定价文件与有效落实转让定价规管架构是相辅相成的,亦符合国际做法。对企业而言,拟备相关档案亦有助企业向税务当局解释其转让定价政策,以及证明它们以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关联方交易。
 
  我们明白拟备转让定价文件会为部分企业带来额外的合规工作。我们已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就拟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要求,提供以业务规模及以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价值为准则的两项豁免安排。《条例草案》拟议的豁免,整体上与区内其他税务管辖区(例如内地和新加坡)的豁免类同。正如刚才钟国斌议员及周浩鼎议员均提及,考虑到法案委员会及持份者的关注,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进一步放宽部分豁免门槛,并豁免纳税人就相联人士之间的本地交易拟备分部档案的责任。
 
  此外,法案委员会也曾讨论《条例草案》第15F条加入与知识产权收入有关的转让定价条文。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详细解释有关理据。这条文旨在反映经合组织最新的转让定价指引,使知识产权的课税与价值创造挂钩(即「aligning tax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with value creation」)。税务局亦会确保有关人士就某知识产权所得的同一收入不会被双重课税,并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在其释义及执行指引中作进一步说明。正如刚才石礼谦议员提及,为了让纳税人有更多时间作好准备,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将第15F条的生效日期延后12个月,即改为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法案委员会亦曾讨论《条例草案》中第15BA条有关营业存货转变的规定。第15BA条旨在把本港案例所采纳的市值原则(即「Market Value Principle」),以及沿用已久的资产交易税务处理方法纳入《税务条例》。我要指出,政府并无就此引入任何新政策。我们理解部分持份者,尤其是地产界的代表,非常关注拟议第15BA条与现行第15C条之间的关系。我稍后会就此提出修正案,以厘清第15BA条与《税务条例》现有条文的应用范围,以释除疑虑。
 
  另外,刚才有议员提及,如未能符合BEPS方案,会带来什么后果。若未能符合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有关国家或地区可能会被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列为不合作的税务管辖区,或会遭受税务和非税务方面的抵制措施,包括被征收预扣税项和在计算税款时,不获扣减成本等。
 
  主席,实施经合组织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以及将转让定价规则纳入《税务条例》,是本港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发展。我们明白商界及持份者对《条例草案》的关注,亦感谢他们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已积极回应和采纳法案委员会及持份者的建议,以尽量减轻商界的合规负担和厘清部分要求。在政府稍后提出的57项修正案中,接近六成(即32项)是因应法案委员会及持份者的建议而提出的。余下的修正案主要是因应经合组织的意见和改善相关条文的草拟方式和行文而提出,有助厘清《条例草案》的政策原意。
 
  总括而言,如期实施BEPS方案可显示香港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税务合作和致力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对香港维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十分重要。《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并予以通过,让我们能依时落实BEPS方案,履行香港的国际税务责任。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