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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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3至6、8、9、10、13、14、16、17、32、33及34条,并加入新订的第14A条。
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法案委员会和相关持份者向政府提出很多宝贵意见。正如我在恢复二读辩论时提及,政府提出的57项修正案中,接近六成,即32项,是回应法案委员会及持份者的建议。我现在简单概述一些主要的修正案。
(一)有关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因应持份者就转让定价规则应用于本地交易对商界所带来的合规负担的关注,以及因应税务局在执行转让定价规则时会考虑有关交易的整体香港税务状况的现行做法,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中的第50AAJ条。
具体而言,有关修正案旨在反映政策原意,即就相联人士之间不会引致实际税务差异的本地交易,若该等本地交易不具有避税目的,有关人士便无须在报税表内按独立交易条款计算该等交易所带来的收入或亏损,而税务局也不会按此基础作出评税。此外,我们亦不会要求涉及贷款的本地交易,例如免息贷款,以独立交易条款报税及评税,但贷款者在其放债业务或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通常运作中借出的贷款除外。
(二)放宽拟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的豁免门槛及期限
在拟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方面,我们建议进一步放宽以业务规模为准则的豁免,把收入总额门槛由2亿元增加至4亿元,而资产总值门槛则由2亿元增加至3亿元。我们同时建议豁免企业就相联人士之间的本地交易拟备分部档案。在确定企业是否符合以关联方交易性质及价值为准则的豁免门槛时,有关本地交易亦不会计算在内。
综合《条例草案》下的各种豁免及我们建议的修订,我们估计只有约一千多家企业,即需缴交利得税企业中的少于百分之二,须拟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我们认为经修订的豁免门槛,已在维持转让定价文件规定的整体成效与尽量减轻商界的合规负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此外,考虑到企业需要更多时间拟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我们建议将拟备有关档案的期限延长,由企业的会计期结束后六个月延长至九个月,以便与提交报税表的期限一致。
(三)拟议第15F条及第50AAK条的生效日期
《条例草案》中的第15F条旨在将知识产权的课税与价值创造挂钩。第50AAK条则落实「经合组织指定做法」,规定将收入或亏损归因于非居民人士在香港的常设机构须按该机构是独立分开企业的原则断定。
因应持份者的关注,我们建议将第15F条及第50AAK条的生效日期延后12个月,即有关条文将适用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让纳税人有更多时间作准备。
(四)厘清第15BA条的应用
第15BA条旨在把本港案例所采纳的市值原则,以及沿用已久的资产交易税务处理方法纳入《税务条例》。若纳税人把资产的意图改变,例如将某资本资产转为营业存货,税务局会按第15BA条的规定在出现有关转变时应用市值原则处理。有关原则也适用于某营业存货在非营商过程中被取得/处置的情况。若对资产的意图没有改变,又或没有在非营商的过程中取得或处置资产,第15BA条将不适用。因应持份者对拟议第15BA条与现行第15C条之间的关系,我们提出修正案以厘清该两项条文的应用范围。税务局亦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在其释义及执行指引中作进一步说明。
(五)就预先定价安排申请订立收费上限
《条例草案》设立法定的预先定价安排制度,让企业可与税务局就如何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相联企业间的主要交易,预先达成共识。
我们明白纳税人希望更明确掌握税务局对预先定价安排申请的收费。因应持份者的意见,我们建议就预先定价安排申请订立50万元的收费上限,这收费上限并不包括税务局聘请外间顾问的直接费用及交通费,该等费用须全数由申请人承担。
除了积极回应法案委员会及持份者的意见外,我们亦提出另外25项技术性或行文修订的修正案。由于这些修正案不会改变《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我在此不作详细的阐述。
主席,法案委员会已审阅并支持政府建议的修正案,我恳请各位议员通过有关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