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创新及科技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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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感谢法案委员会、秘书处,以及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各持份者对《条例草案》的支持和宝贵意见。
为鼓励更多企业在本港进行研发和培育本地研发人才,《条例草案》为企业进行「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提供额外税务扣减。这项建议措施回应了业界的诉求,亦落实行政长官在其选举政纲和去年《施政报告》的建议。
《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符合扣税资格的研发开支,将划分为可获100%税务扣减的「甲类开支」,以及可获额外税务扣减的「乙类开支」。「乙类开支」将设有两级制税务扣减。每间企业就「合资格研发活动」支付给「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款项,和企业本身进行内部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其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亦可获200%扣减;额外扣税金额不设上限。有关安排适用于企业在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的研发开支。
不论有关开支是用于外判还是内部研发,只要是用作「合资格研发活动」,便可列作「乙类开支」而获得额外税务扣减。至于在香港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的研发开支,仍可列作「甲类开支」,与现时一样获得100%的税务扣减。我们认为,「研发活动」和「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划分十分恰当,为不同研发活动提供合适的诱因,并鼓励本地研发,培育本地人才。
《条例草案》亦授权税务局局长就有关研发扣税的申索及事先裁定的申请,谘询创新科技署署长的意见;以及授权创新科技署署长为税务扣减的目的,指定任何位于香港的大学或学院或任何其他在香港承办合资格研发活动的机构、协会、组织或法团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认为「合资格研发活动」和「合资格开支」的范围及定义不够清晰。然而,要衡量有关活动是否属于「合资格研发活动」,须同时考虑众多因素,例如项目开展时的知识和技术状况、研发项目对推进有关科学或科技的直接贡献等,不可能简单作出定义。如果企业想知道其计划进行的研发项目是否属「合资格研发活动」及有关开支是否可获额外税务扣减,可向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
另有委员提出,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研发活动亦应获额外税务扣减,例如应为在大湾区进行的研发活动提供150%税务扣减。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的主要政策目标在于鼓励进行更多本地研发活动。为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研发活动提供额外税务扣减,会有违此目标。另外,由于涉及跨境进行税务审核,税务局亦难以查核这些海外研发开支是否属实。事实上,在香港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研发开支,仍可作为「甲类开支」获得100%税项扣减。
法案委员会亦讨论了有关申请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详情。我们认为如本地机构或法团符合指定要求,例如具备在一个或多个指定的科学或科技领域提供研发服务的专业知识;拥有足够的合资格而熟练的研发人才、设备和设施,能在指定的领域提供研发服务;良好的项目管理经验和相关往绩等,均可申请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我们会设立一个由相关行业及学术界人士组成的专家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提供意见。我们预计,如申请只涉及一个复杂性不高的研发领域,并且无需作实地评估,在收到全部所需资料后,约六个星期便可完成批核。
部分法案委员会委员关注,鉴于预计会有大量机构申请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创新科技署或需较长时间处理这些申请,可能导致纳税人或会拒绝与该些机构达成正式协议,或延迟向其付款,对其现金流构成负面影响。就此,我稍后会提出修正案,容许若某本地机构在纳税人付款后的六个月内获指定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则纳税人可就该等付款申请税务扣减。
主席,《条例草案》有助鼓励私营企业的研发投入,推动香港的可持续科研发展,以及培育本地研发人才。《条例草案》和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已获法案委员会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并予以通过。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