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废除《税务(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印度共和国)令》及《税务(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芬兰共和国)令》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废除《税务(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印度共和国)令》及《税务(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芬兰共和国)令》议员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刚才议员的意见,我现在一并回应。
香港目前已经签订了40份全面性协定,包括与印度和芬兰签订的全面性协定。如果我们采纳涂谨申议员的意见,废除这两份全面性协定,我们便没有机会达到在未来数年把协定数目增加至50份的目标,以促进香港与其他地方的经贸往来。一直以来,香港谨慎处理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以保障市民的私隐和资料的保密性。
容许将根据全面性协定交换所得的税务资料用作有限度非税务用途,是国际税务合作的现行要求,并非香港主动或单方面提出的。香港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有需要与国际社会接轨,而非自行开发本地机制而摒弃国际惯例,否则将严重影响、甚至妨碍香港拓展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和加强对外经贸联系的工作。
我们听到涂谨申议员对相关程序和机制的关注。税务局一直以来严格「把关」,确保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要求必须首先为税务目的而提出,任何纯粹以非税务用途为理由提出的资料请求均会被拒绝。税务局日后亦同样会按照严谨的机制,处理协定伙伴提出进一步使用交换所得的税务资料作非税务用途的申请。我想再次强调,基于香港法例的要求,全面性协定下交换的税务资料只能用作有限的非税务用途,即追讨因贩毒、有组织及严重罪行及恐怖主义而产生的得益这三方面。我相信这安排使香港既可履行国际税务合作责任,又能充分保障市民私隐,是合理、可行和适当的做法。
刚才涂谨申议员和几位议员对程序上会否出现滥用的情况表示关注。我在第一次发言时已提到,所索取的资料如超出香港法律允许的范围,香港税务局不会批准有关要求。税务局局长在处理协定伙伴将税务资料用作非税务用途的请求时,必定会谘询律政司的意见。这做法已详细载列于税务局的部门指引。税务局亦已确认,在处理有关请求时会遵守指引。
议员亦提出有没有「把关」、即有否监察伙伴如何使用这些资料的问题。我们并没有域外权力监察伙伴如何使用资料,但签订协定的精神,是假设伙伴会遵守协议的条款和使用方法。我想强调,如果香港认为请求方未能遵从资料交换条文中有关交换所得资料需予以保密的规定,香港可中止提供资料交换条文下的协助,直至请求方保证会切实遵从该等规定为止。而在极端情况下,香港可以中止有关的全面性协定,并向经合经织(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报告有关个案。
涂谨申议员亦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法例第525章)下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与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安排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些意见。在小组委员会讨论期间,政府包括律政司的同事已清楚解释,相互法律协助安排与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安排是两个独立分开的制度,而相互法律协助安排现时亦没有法理基础处理税务局拥有的资料。因此税务局没有基础要求印度和芬兰透过全面性协定以外的其他渠道,提出把从香港取得的税务资料作非税务用途的请求。至于议员发言时建议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便交换这方面的资料,我们会把议员就该条例和其他相关法例表达的意见,转交相关政策局和部门考虑。
主席,我们今次提交立法会审议的命令,旨在落实香港分别与印度及芬兰签订的全面性协定。这两份全面性协定符合国际普遍采用的税务合作安排,也会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我们恳请议员反对涂谨申议员的两项决议案,让全面性协定早日落实。
多谢主席。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