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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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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七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向在香港营办的合资格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释除欧洲联盟理事会(欧盟)对香港适用于以私人形式发售离岸基金的税务安排存在分隔措施的疑虑,及为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缔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提升香港税务安排的竞争力。这有助巩固香港作爲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香港金融服务业的整体发展。」

   「为达成上述目标,我们建议在《税务条例》(第112章)(《条例》)中加入独立成章的修订条文,让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点、规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资产的交易享有利得税豁免。此外,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有利得税豁免。」

   发言人补充说:「为减低避税风险,我们会引入防止滥用的措施,包括对基金投资私人公司时,该些私人公司所持有的不动产及资产,以及基金在私人公司的投资持有期作出要求。此外,现时有关居港者的防止迂回避税条文亦会继续保留。总括而言,有关建议已在促进市场发展和防止滥用税项豁免之间取得平衡。除必要的修订外,《条例》的现有条文会予以保留。」

   根据《条例》,向公众发售的在岸和离岸基金已享有利得税豁免。至于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方面,则只有离岸基金,以及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税豁免。其他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基金不能像以私人形式发售的离岸基金一样享有利得税豁免。欧盟指出香港适用于离岸基金的税务安排存在问题,原因是当中包含分隔措施。政府公布会因应国际税务合作的要求,检视适用于基金业的税务优惠安排。

   《条例草案》将于十二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