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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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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及各位委员的审议工作。
 
  自《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处置条例》)的主要条文于二零一七年七月生效以来,各处置机制当局一直致力提升金融机构的处置可行性,以期确保金融稳定。其中,金融管理专员作为银行界实体的处置机制当局,已于去年十二月根据《处置条例》第19(1)条,紧贴金融稳定理事会于《总吸收亏损能力细则清单》中所载关于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国际标准,制订《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规则》」,就银行及其集团公司订立关乎最低吸收亏损能力(LAC)的规定,要求某些银行须维持最低水平的LAC,一旦该等银行陷入财困,仍有资源吸收亏损及资本重组,以助进行有秩序处置。
 
  为配合《规则》的落实,《条例草案》载有条文,订明由认可机构及其相关集团公司发行的LAC债务票据的税务待遇。有关修订会将所有LAC债务票据的税务待遇与根据监管资本制度发行的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的税务待遇看齐。根据建议的修订,就利得税而言,下列票据将被视作债务处理:
 
(一)由认可机构发行的LAC债务票据;现已享有类似债务的税务待遇的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除外;
 
(二)由认可机构的相联营运实体或纯控权公司发行的所有LAC债务票据;及
 
(三)由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根据某非香港司法管辖区的相应LAC规定发行的所有票据。
 
  为达到税务对称,相关实体就LAC债务票据所得或累算的利息、收益或利润须被当作是营业收入,并被纳入应课利得税的涵盖范围内。
 
  法案委员会成员曾就《条例草案》会否被滥用作避税用途表示关注。就此,我们确认《条例草案》中已载有相关的防止避税条文。
 
  此外,《条例草案》亦会使现时适用于转让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的豁免印花税待遇,延伸至所有LAC债务票据。
 
  最后,我感谢小组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让《规则》能够顺利落实,促进金融稳定,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