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我们建议的税务措施的支持,以及在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非常有用的意见。
 
  《条例草案》针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只要它们在香港营办并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它们是在岸或离岸,以及其结构、规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利得税豁免。这一方面是要释除欧盟对香港适用于以私人形式发售离岸基金的税务安排存在分隔措施的疑虑,另一方面则可为在香港营办的在岸基金及离岸基金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根据现行税制,在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中,只有离岸基金及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税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同样享有利得税豁免。在基金投资层面方面,《税务条例》目前订明以私人形式发售的离岸基金,如欲享有税项豁免,它们可投资于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税务待遇,或会窒碍基金来港注册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进一步发展。
 
  就此,我们制订了《条例草案》,以在《税务条例》中加入独立成章的修订条文,让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在岸基金及离岸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均可享有同样的利得税豁免安排。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相关实体须要符合「基金」的定义;
 
(二)基金的交易须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在香港安排或进行,或基金属「符合资格的基金」。「符合资格的基金」须有最少五名投资者,并须符合关于资本认缴总额及发放净收益的相关要求;以及
 
(三)基金投资于指明资产的利润可获利得税豁免,这些包括基金通常会投资的证券及其他类别的金融产品。此外,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税豁免。
 
  此外,我们建议基金可享税项豁免的利润,不会因其他须缴税的非合资格交易而受到影响。我们亦建议,如基金透过成立特定目的实体持有和管理其于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资,特定目的实体层面的税项豁免,将按基金持有该实体的权益百分率而定。
 
  为了减低避税风险,我们引入了防止滥用的措施,包括对基金于私人公司的投资在不动产、持有期及短期资产作出一些规限或要求。此外,我们亦在《条例草案》中保留基金的防止迂回避税条文,以防止漏税。

   法案委员会曾就「基金」的涵义、防止滥用措施的实际操作、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日后的税务安排、特定目的实体的税务安排等技术细节进行讨论。我们已就各项事宜向委员会作出详细解释,委员会并没有进一步的问题。
 
  代主席,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将有助加强香港在制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竞争优势,亦可带动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香港整体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此外,由于窒碍基金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的税务安排亦已经移除,本地初创企业亦应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
 
  《条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本会予以通过,让税务豁免安排可在今年四月起实施。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