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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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各位议员支持《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今日恢复二读辩论。我特别多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以及各委员审议《条例草案》。
正如我动议二读时表示,《条例草案》是落实涉及《税务条例》的五项修订,包括:
(一)使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二)容许企业支付予海外出口信贷机构的利息开支可获扣税;
(三)修订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安排;
(四)避免外访教师及研究人员的入息出现双重不课税的情况;及
(五)修订兄弟姊妹关系的定义。
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作出了深入和详细的讨论,并普遍支持有关修订。
现行《税务条例》并没有条文容许纳税人按公平价值原则计算税款。然而,采用变现原则入帐并非既定的商业做法,也偏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我们建议容许企业选择采用与会计处理方法一致的税务处理方法评估就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润,利便纳税人准备税务报表。我了解法案委员会曾关注有关修订会否与终审法院早前就尚未变现利润无须课税的裁决相抵触。我想特别指出,《条例草案》只是为纳税人提供选择,让他们自行决定是否按公平价值基准计算其应评税利润;纳税人仍可采用变现基准计算其应评税利润,即未变现的利润无须课税。因此,有关修订符合终审法院早前的判决。
法案委员会曾接获意见书,建议把《条例草案》中「指明财务报告准则」的定义扩大至涵盖其他海外税务管辖区所采用并相等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当地财务报告准则。我们接纳有关建议,因为可为纳税人提供弹性,因此稍后会提出相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此外,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支持扩阔「海外财务机构」定义的修订,使企业支付予以公共机构形式营运的海外出口信贷机构的利息可获扣税。我们相信此举有助促进香港与其他地方的贸易活动。根据拟议条文,如某海外出口信贷机构的出口信贷业务未有受到相关政府实体的足够监察或规管,税务局局长可决定不承认该机构为海外财务机构,法案委员会曾关注有关机制会为借款人带来不明确的因素。就此,我希望指出,《税务条例》现时亦已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决定权,如认为任何人的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未有受到任何监管当局的足够监管,可决定该人不得被承认为海外财务机构。此外,纳税人可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对于就有关海外出口信贷机构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获扣税一事,作出事先裁定。
《条例草案》亦有就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提出修订以厘清一些概念的定义,以及将五类机构从豁免申报财务机构名单上移除。此举可使相关条文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颁布的要求更一致,以兑现香港对国际税务合作的承诺。法案委员会曾关注为何《条例草案》要加入新条文,以订明税务局局长可就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布非法定性质的指引。这纯粹是符合经合组织的建议,为税务局局长已公布的《财务机构指南》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共同汇报标准获切实遵行。
《条例草案》的第四项修订旨在避免在香港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中加入教师及研究人员的税务豁免条款后,外访教师及研究人员的入息出现双重不课税的情况。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支持此修订。香港正与内地紧密商讨,期望尽快于与内地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中加入教师及研究人员条款,以减轻香港外访教师及研究人员在内地工作的税务负担。
《条例草案》最后一项建议则是扩大《税务条例》中「兄弟姊妹」关系的定义,使合资格申领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的规定可涵盖某些关乎领养人士的情况。我们相信有关修订可加强家庭支援。
草案获得通过后,税务局会按需要更新部门的释义及执行指引,以提供相关修订的资料。
主席,关于议员刚才提到的问题,我想作简短回应。第一,关于经合组织的安排与中国内地的安排是否一致,其实中国已加入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即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的安排,因此香港实施的有关安排是与中国一致的。另外,关于内地的出口信贷机构会否被视为境外财务机构,我想提出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的出口信贷机构,现时并没有在香港营运,但设有代表处。如果修订获得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符合条例所订明的条件下,可被视为境外财务机构。第三,议员提到若落实全民退休保障,便不需要现时的修订,我们看不到当中的关系。
主席,最后,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让我们能早日实施上述各项税务安排。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