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内地与香港已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订立安排。该交换安排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终结日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部分所属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为内地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先前曾就上述会计期通知本局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F条的申报责任,并收到要求它们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如有关香港实体现因该交换安排而无须履行其申报责任,它们须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本局。有关通知程序可参阅提交申报表指南的B.6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