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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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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是要修订《税务条例》,以提供专项税制,给予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利得税寛减,目的是吸引船舶租赁企业在香港拓展业务,从而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船舶租赁中心和国际海运中心的地位。

   航运业是全球高流动性的业务,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现时全球货运量约有八成循水路运输,对水运的需求将继续带动对船舶融资的需求。金融发展局在二○一八年五月发表的《船舶租赁业务建议》中估计,全球新造船舶所涉资本开支每年约达800亿至1,000亿美元。而在多种船舶融资的模式当中,船舶租赁近年发展迅速,亦具增长潜力。

   香港既是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同时也是国际航运中心,在高增值海运服务方面享有优势。有见及船舶租赁业务的增长潜力、区内的竞争环境和香港在金融和航运方面的坚实基础,政府于二○一八年《施政报告》宣布为船舶租赁业务推行税务优惠的措施。条例草案落实这项税务措施,以提高香港在船舶租赁活动的竞争力,加强发展船舶租赁业务。由于船舶租赁利便业界拥有和营运船舶,因此亦有助吸引更多海运业务主导者,例如船东、出租人、承运人落户香港,壮大本港的船务业界和海运业群。

   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营运租约和融购租约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可获免税安排。此外,由于这些船舶出租商很多时候需要聘用船舶管理公司帮它们管理租赁事宜,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运作,条例草案建议向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为船舶出租商进行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来拥有出租船舶、安排采购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约等,其所得合资格利润可享半税优惠,即税率一般为8.25%。

   税基方面,条例草案建议营运租约的税基相等于船舶出租商所得的租金收入在扣减支出(但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的款额的20%,即税基宽减;而融购租约由于船舶出租商并不享有折旧免税额,税基宽减并不适用。至于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税基,则相等于船舶租赁管理商所得的管理费收入在扣减支出后的款额。

   同时,为防止税务优惠被滥用,条例草案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包括防止亏损转移、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实质活动要求、各自独立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测试和税务对称原则,以维护税务体制健全和遵行国际税务规例。而鉴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针对避税行为而正制订新国际税务规例与原则,我们已在条例草案加入实质活动要求,列明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及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须在香港符合两项条件,即有关公司的全职合资格雇员须达足够人数和营运开支须达足够款额,以确保税制只会惠及在香港进行主要的赚取收入活动的实体公司,从而达到为香港增加经济活动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目的。

   主席,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充分考虑业界的意见和国际税务要求。政府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就拟议税制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表示支持,并促请当局加快工作,以期尽快制定立法建议。业内持份者亦支持建议,并认为引入税务宽减有助加强香港作为船舶租赁业务基地的吸引力。

   我希望立法会支持并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落实新的专门税制,全力推动船舶租赁活动在香港发展,带动对本港航运、金融和各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并带来经济效益,包括在未来十年直接提供约6 400至11 200个就业机会,以及累计产生约200亿至350亿港元的增加价值。此举亦可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实力。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