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通知期限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 58H条,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须就某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通知。该通知须于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下称「通知期限」)提交。
因应 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就结束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至 2020年 2月 29日之间的会计期而言,如该通知是于 2020年 6月 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收到,本局将接纳该香港实体及其服务提供者已遵守通知期限。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 58H条,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须就某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通知。该通知须于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下称「通知期限」)提交。
因应 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的最新情况,就结束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至 2020年 2月 29日之间的会计期而言,如该通知是于 2020年 6月 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收到,本局将接纳该香港实体及其服务提供者已遵守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