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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七题:楼市需求管理措施税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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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政府全面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印花税)税率至划一的15%(即第1标准第1部税率),但在取得住宅物业时并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买家,可按较低的原有税率(即第2标准税率)缴付印花税。此外,以先买后卖方式转换其唯一在港住宅物业(换楼)的香港居民,只要在购入新物业后的12个月内出售原有物业,可申请退还分别以15%及原有税率计算的印花税税款差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个财政年度(截至今年二月二十九日)按第2标准税率缴付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当中,有77%的交易所涉物业售价介乎4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政府有否评估该等物业的买家(当中不少是首次置业人士)在缴付首期后,会否对缴付15万元至50万元的印花税感到吃力;如有评估而结果为会,会否考虑调低有关税率;
 
(二)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宗已批准或仍在审批中的退还部分印花税税款的申请、平均每宗申请所涉退还金额,以及申请人由签立购入物业的交易文书至其提交退还印花税申请的平均相距日数(并按物业售价/价值所属组别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否检视换楼人士须先缴付15%税率的印花税并在出售原有物业后才可申请退还部分印花税的安排,有否加重该类人士的财务负担及妨碍住宅物业的流转;及
 
(四)会否(i)检视各项楼市需求管理税务措施的成效,以及其对物业市场和置业人士的影响,以及(ii)考虑调整该等措施或设立调整机制?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税务局,我现就提问回覆如下:

 (一)为优先照顾没有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根据现行机制,如买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取得住宅物业时,不是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有关住宅物业交易可按较低的第2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为政府引入需求管理措施前原有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视乎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第2标准税率介乎100元至物业售价或价值的4.25%。

   在考虑是否有需要调整有关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时,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相关安排对整体楼市的影响。任何放宽需求管理措施或下调印花税税率的举动,均可能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调整楼市政策的讯号,可能导致楼市再度升温。有关举动亦可能会刺激部分市民对本地住宅物业的需求,在目前房屋仍然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机会造成推高楼价的反效果。因此,政府必须审慎行事,避免向市场发出错误信息。

 (二)根据税务局提供的资料,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因转换住宅物业而提出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的申请资料载于附件

 (三)根据现行新住宅印花税的机制,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新住宅物业以取代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业,他/她须先按新住宅印花税的15%税率(即第1标准第1部)缴付从价印花税;若他/她可提交证明文件,证实他/她在签立购入新住宅物业的楼契日期后的12个月内,售出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业,他/她可于法定期限内向税务局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金额相当于按15%税率与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税款差额。

   政府明白先缴付相关印花税、待处置原有物业后才申请退还部分税款的现行机制,可能会增加换楼人士的置业成本。然而,如果放宽相关要求,可能会招致一些并无真实意图出售原有物业的业主,藉换楼的名义拖延缴付印花税,或趁机持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一段较长时间来获利。这与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原意背道而驰,亦可能会造成漏洞,削弱措施在减少住宅物业投资需求方面的成效。在制定相关机制时,政府须在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物业的实际需要与保障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四)政府一直密切监察楼市的发展和动向。政府留意到各项需求管理措施自推行以来,在打击短期炒卖活动、遏抑外来需求和减少投资需求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一如既往,政府会继续保持警觉,参考一系列指标,包括楼价、市民置业负担比率、物业成交量、房屋供应、本地和环球经济变化等,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回应市场变化,确保楼市健康发展。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