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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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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5及19条。修正案具体内容已载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正如我在恢复二读发言中所解释的情况,为了回应经合组织对《条例草案》提供的初步意见,我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9条如下:
 
(一)就新增附表17FA第1(1)条,厘清「船舶租赁活动」一词须包括经合组织所规定的「主要赚取收入活动」。
 
(二)就新增附表17FA第5及6条所订明合资格船舶租赁和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门槛要求,厘清为进行该等活动在香港的全职合资格雇员人数和营运开支款额,均须足够。
 
  《条例草案》第5条修正案和第19条的其他修正案均是技术性的字面修改,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上述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