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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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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愈来愈受投资者欢迎,大大推动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私募基金有别于其他基金,会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
 
  政府一直致力巩固香港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优势,并在这方面进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我们已在各位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下,在去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结构,让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在过去短短几个月已有80个(注)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议,是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第三步是建议设立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机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户和营运,我们已在二月一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出相关、即第三步的建议。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与此同时,香港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同时也邻近交易流量庞大的内地市场,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册地。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为合资格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同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从而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亦提及,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的建议,将有助吸引更多基金以香港为基地,在大湾区寻求更多融资和投资机会。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我们的建议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附带权益须由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核证机制的目的,是要确定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活动,而有关基金亦须符合持续监察机制;以及
 
(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刚才我说的(一)和(二)项,是并存而同时要满足的条件。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待立法工作完成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会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考虑早前谘询业界时所收集的意见。我期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注:截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的数目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6分